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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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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规范污染防治设施工程建设市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企业污染处理设施规范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管理等做出如下规定:

一、污染防治设施必须坚持“三同时”制度(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凡有污染物排放且达不到规定标准及要求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环保部门的审查批复要求进行整改。

二、凡是企业新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工程的,工程设施建设前必须将污染防治设施项目建设方案报县环保部门审查、评估、论证。建设单位必须凭环保部门的《污染治理方案评估通知书》与有环境工程资质证照的承建单位签定项目承建合同。

三、凡是进入我县辖区承建污染防治设施的企业、工程队伍和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建设部颁发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证书》和建设、设计证照,设计单位须在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承建与其资质相符的污染防治工程。工程承建前,承建企业、队伍及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向县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承建过程中必须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

四、承建本县辖区内污染防治设施工程的企业、施工队伍必须向县环保部门提供承建同行业类别污染防治工程的业绩材料。

五、坚持定期申报制度,污染防治设施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和保护自然环境的措施,每月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污染防治设施和主体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

六、在工程的设计和建设中,必须建有规范排污口,做到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日常监督检查。

七、抓好竣工验收,严格验收措施。污染防治设施项目建成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环保部门提交试生产及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申请,经检查污染防治设施工程可配合主体工程同时运转时,由环保部门发给《同意试运行通知书》,主体工程方可投入试生产。试运行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委托环境监测站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效果进行监测,并向环保部门申请验收。申请验收时需提交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监测报告、工程合同、工艺流程图、工程简介等。污染防治建设设施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才能投入正式生产。

八、排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运行操作制度、日常运行情况记录和设施台帐,并按规定填报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记录表。

九、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纳入企业正常管理,加强维护,定期检修或更新。

十、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需要暂停运行、拆除或者闲置、改造、更新的,应提前向县环境部门申报,申明理由;因事故或其它特殊原因暂停运转,又无法提前申报的,排污单位除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污染损害外,应自停运之时起24小时内向县环保部门报告情况,同时办理申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