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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投资建设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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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投资建设工作规定

为确保高标准、规范化建设县工业园,提高投资合同的履约率和园区土地利用率,现就县工业园区投资建设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厂区规划建设用地问题

1、厂区规划必须严格履行审批制度。企业应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供正规的厂区规划图,经县工业园管委会审核后交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查批准方可实施。

2、企业建设厂房、生活及办公设施等,坚持由县工业园管委会统一规划、放线,企业不得擅自变更。

3、用于建设厂房、办公楼、宿舍等的土地应占厂区总面积的60%以上,兴建了三层以上厂房或兴建了四层以上办公楼、宿舍的可适当调减比例。企业全面投产后,如建筑占地低于40%的,则按实际建筑面积占厂区总面积60%的比例计算出其闲置土地,如闲置土地成片且可再利用的应按《土管法》有关规定予以收回重新利用,如被建筑物分割成零星土地无法成片收回利用的则按5万元/亩的标准向企业一次性征收闲置土地开发补偿费;占地比例等于或高于40%但不足60%的,对差额面积按5万元/亩的标准向企业一次性征收土地开发补偿费。

4、今后未经批准任何企业不得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按照规划为商业性用地的地段应由县工业园管委会公开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同等条件下所在区域的企业优先。

5、凡未按县工业园总体规划并经县工业园管委会同意,擅自在县工业园主次干道两旁建商业性店房的,县工业园管委会应立即通知其停建并限期拆除,否则按其建筑占地面积计收10万元/亩的土地开发补偿费。

6、各厂区临主次干道原则上必须砌透视围墙。企业试产后未按规定建设透视围墙仍使用临时围墙的,由县工业园管委会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拆除,企业未按期限拆建透视围墙的由县工业园管委会组织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企业承担。

二、关于建设工期问题

1、企业签约后超过45天或未按合同时间动工兴建的土地,由县政府另行安排企业签约入户,土地使用权归属后签约并能如期开工的企业。签约后并已缴交了土地出让金或保证金,但又超期未开工的作违约处理,其缴交的土地出让金或保证金不予退回。

2、已开工企业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建成投产,分期投资的企业必须在动工一年内或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一期工程投入生产,并从开工之日起五年内达到合同总投资规模,否则按第一条第三款处理。

3、无正当原因超过合同建设工期未投产的企业,六个月内按厂区面积每月缴交1元/平方米的土地占用费。超过六个月仍未投产的,由县政府按《土管法》有关规定收回其土地使用权,由县政府在该土地上重新安排新的投资项目,其已建的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由新投资企业与原建企业自愿协商补偿办法。达不成协议时,则由工业园管委会牵头召集城建、财政、土管、审计等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造价,并由新投资企业按核定造价的50%一次性补偿给原建企业。

三、关于土地款返还问题

按合同约定应返还投资企业预缴土地款给企业作为厂区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款的,均应待企业建成并投产后,经县工业园管委会会同县外经贸局、县工商局、县财政局、县劳动就业局等部门统一核实,确认其固定资产投资、用工人数、税收缴交均达到合同约定条款的要求时,方可按合同约定数额返回该企业预缴的土地款。

四、本文自发文之日起由县工业园负责组织实施,以后进园企业签订合同时均应严格执行本文有关规定。以前文件与本文不相符的,以本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