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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工程项目爆破作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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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工程项目爆破作业管理规定

重点工程项目是县委、县政府本着“最关键、最急需、最有效、最科学、最周密”的原则,就“三化”工作建设、基础设施完善、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在经过广泛调研和集体论证的基础上,作出的年度性、基础性、战略性工作部署和重要载体。为规范我县重点工程项目爆破作业管理,确保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安全、有序、高效进行,现就有关部门职责作出如下规定:

一、施工企业职责

施工企业是指从县有关部门、单位承接县重点工程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在承接工程后,需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在一日内将相关资料(工程立项批文、工程承包合同书等)进行收集、完善,并与爆破作业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同时,向安监部门提交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民爆器材安全认可意见申请。获得安全认可后,及时将意见书交爆破作业企业。

二、爆破作业企业职责

1、与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后,必须在一日内完成对作业现场的勘查和爆破设计等工作。

2、收到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民爆器材安全认可意见书后,必须在一日内持工程立项批文、爆破施工合同、爆破作业设计、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证明及安监部门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民爆器材安全认可意见书等资料到公安机关进行爆破作业申请。

3、收到公安机关的准予爆破作业通知书后,在三日内必须完成工作人员、工程机械及安全警示等设备进入作业现场的工作。

4、对县重点工程的爆破作业单价,在物价部门核准的单价目前已优惠10%的基础上再下调5%。

三、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职责

1、保证县重点工程爆破作业所需的爆炸物品品种齐全、数量充足。对供给县重点工程的炸药单价,在国家定价已优惠300元的基础上每吨再下调100元。

2、保证节假日能正常销售、出库爆炸物品。

四、其它相关部门职责

1、安监部门在接到县重点工程项目承包人的申请后,应在一日内完成对作业现场的勘查及出具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民爆器材安全认可意见书的工作。若需排除施工安全隐患的,应在隐患排除之日起一日内出具意见书。

2、公安机关接到爆破作业企业提出的爆破作业申请后。公安派出所在一日内完成对作业现场的勘查及签署意见的工作;县公安局在一日内完成对作业现场的勘查及出具准予或不准予爆破作业通知书。

3、除特殊情况外,公安机关不得停供县重点工程所需爆炸物品。

4、任何部门、单位、个人都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相关工作,不得推诿、拖延,不得“索拿卡要”,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

5、重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主体为施工企业,由各施工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主动接受县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确保整个作业过程安全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