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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供水工程建管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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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供水工程建管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顺利实施和建成后长期发挥效益。根据《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政办发号)、《市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政办发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所有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公益性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凡从事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调度全区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通力协作。

区水利局是全区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规划、组织建设、指导全区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集中工程建设的电力、用地、设计、品补等协调工作。乡(镇)水利站负责集中供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监督、维修报批、数据统计、政策宣传、合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实施规划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的规划,以区《农村饮水现状调查评估报告》为基础,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科学编制。

第五条实施规划以区为单位,由区发改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局共同编制,提请市发改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发改委、水利厅、卫生厅备案。

第六条实施规划按照“先集中后分散、先水质后水量、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进行编制;按照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的要求,尽可能建设跨乡镇(场)、跨行政村、适度规模的集中供水工程。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七条根据批准的实施规划,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并按工程规模分级审查批复。

第八条初步设计和实施方案细化到自然村,具体内容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理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要全面推行用水户全程参与建设、管理的工作机制。工程建设前,所在地乡镇(场)要进行广泛宣传,就工程建设方案、资金筹集办法、工程建成后的管理体制和水价等充分征求用水户代表的意见;工程建成后要组织用水户代表参与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应严格执行“三制”管理,依法实行施工招标与工程监理;一般供水工程应实行按合同施工与巡回监理。施工单位必须严格质量标准,按图施工,不得任意修改设计方案,应做好施工记录,对已完成部分特别是隐蔽部分,必须经质检人员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工序施工。

第十一条工程建成后应设置永久性标志。标志要求统一样式,标明“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及工程简介。

第四章工程验收

第十二条工程建成后,由区水利局会同区发改局、区卫生局、区财政局等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工程验收重点是对工程建设任务、工程质量、水质达标情况、资金使用管理、工程运行情况等进行审核。工程验收时,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交竣工报告并附决算报告、审批文件及有关图纸、表格等资料。

第十三条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限期整改,返工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章产权运行

第十四条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由区水利局代为管理国有资产。工程建成后,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区水利局委托所在地村委会管理;联村集中供水工程不满6000人的由区水利局委托当地政府管理;联村工程超过6000人或跨乡镇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区水利局委托所在地区直水利单位管理。

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经营权可转包、租赁,所有权可实行拍卖、转让。承包、租赁收益和拍卖所得用于已建供水工程管理和新建供水工程滚动开发。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企业和个人出资达20-30%,可获得经营权。

以群众和集体筹资建设为主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受益区集体所有;以社会资本投入兴建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出资者所有。

第十五条全区已建成的集中供水工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运行体制。区水利局负责对工程水费收取、生产运行、水源保护等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为社会公益性工程,未经区水利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工程用途。

第六章水质管理

第十七条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对供水水源的管理和保护,明确管护责任人,落实管护责任。

第十八条区水利局要会同区卫生局、区环保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等单位划定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的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并制定保护办法。

1.水库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范围内要设有明显的水源保护标志,不得停靠船只、游泳、捕捞和从事一切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