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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礼品礼金是指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当拒收而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现金、贵重物品、礼品、各种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人员。
第二章缴存规定
第四条在县纪委设立廉政专用账户。
第五条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现金,须在15日内上缴到廉政专户,或是由办公室人员代为上缴。缴款人向该账户缴存款项时,只需说明是存入县纪委廉政专户的资金(也可以用实名存入),不需出示身份证。银行工作人员不得询问存款以外的情况,并为缴款人保密,银行向缴款人出具《现金进账单(回执联)》。
第六条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等,必须在15日内上缴县纪委党风教育监督室进行登记,由县纪委召集相关部门进行评估、拍卖,并将拍卖所得缴入廉政专户。
第三章廉政专户资金的使用、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廉政账户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年末清算后全额上缴国库,按照财政预算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监察、财政部门年初对上年度廉政账户的资金收缴、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