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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活动。
第三条为保证建设工程招标活动有序开展,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发展和改革局、监察局、建设局、审计局、工商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招标办)于县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起草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二)指导、协调各职能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项目的审核;
(四)受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督促纠正招标投标管理活动中的违规行为或将此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调处招标投标管理活动中的有关争议事项。
第四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州、县招标权限开展招投标。在县的招标权限范围内,项目涉及以下范围的,必须进入县招标办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建设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全部使用集体资金以及集体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应当具备招标的相关条件,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向招标办提出招标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招标申请文件;建设项目招投标审批表;项目批准文件或证件;投标人资质证明;投标人作品介绍材料。
(二)招标办对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及建设工程招标条件进行审核,主要审查项目法人、承担项目经理和管理人员的下列条件: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是否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的情况;是否有不良记录经举报查实的情况;在最近三年内是否有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等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招标人组织开标会议,确定中标人。
(四)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通知投标人。
(五)签订合同(施工合同和廉政合同),将合同副本报招标办备案。
第六条下列不宜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通过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经招标办审查备案,可以直接发包: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防汛抗旱、以工代赈、保密、涉及国家安全的建设项目;
(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确需实行邀请招标的,必须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同意,且邀请投标人必须达到3家(含3家)以上。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违规用提高资质等级、投标保证金等不合理方式限制、排斥投标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九条通过采取“五项措施”,确保建设工程招投标公平公正。
(一)建立完善决策模式。由县招标办负责审查项目招投标评审人员的资格及组建“专业人才库”,评审小组成员由招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质监部门、专业部门的技术人员组成。在项目投标评审前,现场从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专业人才库”中随机抽取相关成员组成评审小组,对招标项目实施评审,并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评审小组成员为5人及其以上奇数组成。
评审小组成员在招投标活动中享有对项目招投标相关情况的知情权,对参与竞标单位的评审权,推荐中标候选单位的表决权,按规定获取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权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评审小组成员在项目招投标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严格遵守项目招投标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漏评审情况信息。发现竞标单位在招投标工作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的,及时向招投标活动组织者、监督管理部门或机构报告,并加以制止,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慎重确定招标方式。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及国有资金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标;对通过土地竞拍取得的私有开发项目,实行邀请招标,做到一视同仁,不讲情面。
(三)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对报名参加投标的单位严格按照资格预审办法进行资格预审,对外来单位要求办理备案手续,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挂靠投标,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投标和中标资格。
(四)严格招投标程序。招标单位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招标,从招标告知到招投标备案等14个环节都要严格把关,特别是发标会和开标会,县发展和改革局、监察局、建设局等部门须派人按时参加,认真监督,县重点工程的招投标须请公证处进行现场公证。专家评委采取临时随机抽取的办法产生,评委评标认真细致,做到客观公正。
(五)严厉打击串标等违法行为。县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导小组对中标企业进行考察,对进场施工人员采取实名制,要求提供劳务合同,对技术人员要求提供技术岗位证书,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必须从投标单位帐户转入招标单位帐户。在评标过程中,评委详细审查投标文件,对内容雷同、错误相同的投标书要严格审查,经评委会全体成员讨论确定后,被认为是串标或围标行为的,将取消有关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一律不予验收,不予办理相关权属证件。
第十二条招标办和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组织处理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招标办投诉。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招标办应当责令有关单位予以纠正,并会同监察等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