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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去民办校支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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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去民办校支教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加快民办教育发展,加强民办学校中公办教师的管理,规范聘用在职公办教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带薪支教作出如下规定

一、接受支教的民办学校必须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审批、场地自有、办学设施基本齐全、具有一定规模的学校。

二、在保证公办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根据民办学校发展的实际需求,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每学年按在职教师的一定比例向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选派优秀支教教师,原则上每学年不得少于在职教师的2‰。超编学校及撤并学校需分流的教师,特别是优秀教师应优先安排到民办学校支教。民办学校应于每年6月份以前以书面形式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人申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当年的7月中旬以前完成民办学校的支教工作。

三、支教教师的选调采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派或教师本人申请、民办学校提出人选建议等方式。选调教师需经民办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下发选调教师支教通知。选调过程中,民办学校要充分尊重被选调学校的意见,同时,被选调学校要积极主动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四、被选调到民办学校支教的公办教师,支教期原则上一定三年。支教期满后,可回原公办学校工作,也可经民办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继续留在民办学校支教,但需重新签订支教合同。在民办学校支教期间,其公办学校的教师身份、档案、人事、工资关系等不变,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政策按原渠道享受,教龄(工龄)连续计算,工资由财政发放,享受国家规定的调资、晋级政策。支教教师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原所在公办学校要全额拨付支教教师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从原所在公办学校单独提出,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该教师的考核结果进行发放。

五、支教教师的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参考民办学校学期考核结果,确定考核等次。支教期间,支教教师按原职称在派出学校予以聘任;若职务晋升,优先享受职务聘任。支教期间表现优秀的,在评先评优、提拔重用方面优先考虑。支教教师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行为规范》和民办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支教期未满,支教教师不得无故拒聘;工作期间,如因违纪、工作失职等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教育等相关部门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六、严格组织纪律,对主动要求支教的优秀教师,要给予鼓励;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派的支教教师,无特殊情况经教育后仍拒绝服从支教安排的,是学校中层干部的免去现行职务,是骨干教师的取消骨干教师称号,是一般教师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和骨干教师的申报资格。以上所有无故拒绝组织安排支教任务的,年终考核将定为不合格,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予以待岗或解聘处理。

七、民办学校需临时聘请本市公办学校教师兼课,须事先征得所在学校同意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未按选调程序到民办学校任教或兼课的公办学校教师,作自动离岗处理。

八、民办学校要进一步强化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对教师的培养培训和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支教教师的业务档案。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民办学校不得无故与支教教师解约。

九、本意见若与上级有关部门新出台的政策相冲突,以新政策为准。

十、本意见自之日执行,之前相关政策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