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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在潞城投资兴业,促进市域经济跨越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投资主体在潞城市行政区域内按设计工期要求建成投产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含)的工业项目或2000万元以上(含)的农业项目。
第三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条件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在不低于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价格的基础上,以最优惠价格收取。
国土收益留本级净收益部分,全部用于该项目所需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四条企业立项报批和生产所需证照,由本级政府负责或协调办理,所需资料、费用由项目主体单位提供。
第五条对符合第二条规定的生产性项目,实行奖励政策。奖励时限三年(按项目设计工期要求建成投产之日起开始计算),奖励数额参照企业所缴税收本级留成部分,奖励形式由财政部门以贴息等方式拨付。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1、世界500强和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
2、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
3、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
第七条投资者在就医和子女落户、入学、入伍、就业等方面需求,由市推进重点工业项目建设领导组负责解决。
第八条市推进重点工业项目建设领导组负责核实投资额并落实本办法。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本办法公布前的相关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