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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县及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及时分析解决创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充分发挥县直各部门和各乡镇、各街道办的工作主动性,有效提高部门之间、乡镇之间互动和整体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平遥县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县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县领导组负责建立协调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第三条县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县领导组办公室(卫生局)负责定期收集中医药工作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各成员单位及乡镇、街道办提出需要研究和协调的事宜。
第四条原则上实行协调会制度,每季度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县领导组成员单位一把手必须参加。
第五条协调会一般由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先进县领导组组长主持,特殊情况可委托副组长主持。
第六条协调事项。主要包括:本部门、本乡镇、本街道办无法自身解决或涉及全县整体创建工作的重大事项;需要全县统一工作标准,统一口径的事项;需要报政府批准的事项;需要统一购置设备、经费统一投入的事项;需要中医药专业人员统一培训指导的事项;需要补充录用中医药人员事项;需要城镇医保和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补充中医药内容的事项;凡中医药事业改革事项涉及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的事项;领导组认为需要协调的事项。
第七条一般采用书面材料形式向领导组主要领导汇报协调的事项,领导组认为必要,可列入季度会议研究协调,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八条每次协调会议议定事项,要以领导组名义书面形式向县长汇报。
第九条协调事项暂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领导组责成专人负责此事项并继续推进,必要时,可报县长决定。
第十条卫生局负责协调会的记录,并负责协调会议议定事项执行情况的跟踪督查。
第十一条创建工作及中医药工作涉及领导组成员单位以外事项由领导组组长向县长汇报,并要同以外事项的分管县长沟通。
第十二条凡涉及中医药人员编制、录用、调配方面的事项由人事局提出解决意见;凡涉及发展规划、重点投资事项由发改局提出方案;凡涉及药品、中医器械方面的事项,由药监局提出意见;凡涉及各乡镇、各街道办事项,由各乡镇、各街道办提出意见;卫生局总体收集部门意见并及时汇总上报创建领导组组长。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县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县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