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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审批服务行为,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监察系统”),是行政审批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网上办公和监察机关运用该系统对行政审批业务办理全过程实施监督的一体化电子政务平台。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区属行政审批事项要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进入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实行集中受理、联合办理、统一办理。确实不能进入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经区政府同意,可设立分大厅,接受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监督和指导考核;本区所有行政审批业务要进入电子监察系统。将行政审批数据实时、全面、准确、真实地录入电子监察系统接受监察。
涉密行政审批事项,由实施机关提供相关的定密文件,经监察机关和保密机关联合审查批准后,可不纳入电子监察系统监管范围。
第四条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区监察局负责对全区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的行政审批服务行为和纳入网上审批服务事项履行组织管理和监督考核职能。
第五条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审批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能;
(二)配合区法制办对行政审批事项设定、变更、撤销的法律依据和有关行政审批的内容、程序进行审核;
(三)负责组织制定网上审批各项管理制度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信息网络安全责任制,负责系统网络安全和使用管理;
(四)负责对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的网上审批工作进行管理和考核;负责对行政审批机关要求进入或退出网上审批系统办理的事项提出意见;
(五)协助区监察局受理、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审批服务行为和网上审批工作的投诉;
(六)负责进厅部门办事窗口网上审批信息化网络设施的管理维护;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网上审批系统故障应急处理和恢复机制。
第六条区监察局负责对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使用情况、办理情况、承诺时限等进行监督监察,对企业和群众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区政务信息中心负责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网络技术保障、对系统运行的硬件、软件和网络设备进行安全维护和运行管理。
第二章网上审批
第八条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应结合实际,积极推进批管职能相对分离,加快推进“三集中、三到位”(部门审批服务职能向审批科室集中,审批科室向审批服务大厅集中,审批事项办理向网上审批集中;审批事项进厅到位,授权窗口到位,审批事项办理网上监管到位)。
第九条区所有行政审批业务工作都要通过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行网上审批。
第十条网上审批系统工作规则及要求:
(一)网上审批要按照“一口受理、网上流转、一口收费、一站办结、全程监督”的总体要求运行。
(二)纳入网上审批部门的审批、服务事项要严格遵守审批服务办事流程,明确业务责任人、系统管理员和操作使用人员,相关工作人员要积极参加技术培训,熟练掌握系统的操作使用。
(三)各行政审批实施机关驻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为本机关所承担网上审批业务的唯一入口,设分中心的部门在分中心窗口受理。申请人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部门窗口办理业务,窗口工作人员实行首问负责制,负责申请事项的初审及受理建档工作,材料齐全的由工作人员将有关材料录入网上审批系统进行受理,并告知办理期限。审批部门在审核申请材料过程中,需由申请人对有关内容作进一步补充或修改的,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四)窗口工作人员对即办件实行受理后即时办结制度,对即办件或窗口权限范围以外的承诺件和其他事项,审批单位按照网上审批系统设定的时限和流程,由各审批环节责任人在系统上完成受理、审核、批准。
(五)所有网上审批事项实行一站式办结,审批部门完成审批后,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批件。
(六)所有部门网上审批业务工作接受区监察局的监督。
第十一条审批部门录入审批系统的各类审批信息必须做到真实、完整、可靠。
第十二条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要做好网上审批系统的维护和数据备份工作,负责协调网络运营商做好网络保障工作。
第三章电子监察
第十三条区监察局、区法制室和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要制定和完善网上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制度,加强日常监督,保证行政审批公开、公正、高效运行。
第十四条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建立健全网上审批内部监督机制和纠错机制,并对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电子监察。
第十五条区监察局负责全区电子监察系统的管理,并运用电子监察系统对全区所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电子监察。
第十六条电子监察实时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等情况;
(二)网上公布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收费标准情况;
(三)行政审批收费情况;
(四)各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工作作风、服务态度和办事效率等情况;
(五)应当接受监督的其他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行为。
第十七条电子监察的主要方式:
(一)通过审批系统,实时监控各办件窗口的办件情况,了解办件过程;
(二)通过各种业务统计数据的查询,实时了解各个窗口单位的办件动态;
(三)通过系统中的电子评价子系统,随时了解公众对办件窗口工作人员的评价情况;
(四)通过视频监控和临时抽查,监督各窗口单位工作人员的办公情况;
(五)通过网上投诉、来信来访、举报电话等多种形式,受理群众反映的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效能、服务态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监察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情况进行核实,以确定是否存在违规审批行为:
(一)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
(二)行政机关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
(三)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内容的;
(四)因行政审批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五)行政审批被撤销的;
(六)其他需要核实的审批行为。
第十九条电子监察实行预警纠错,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承诺时限还有一个工作日到期的,电子监察系统发出黄灯预警提示信号;
(二)对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电子监察系统发出黄牌或红牌纠错指示信号。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发出黄牌纠错信号: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服务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应当公示的材料不予公示的;
(三)未向申请人提供许可服务申请书格式文本的;
(四)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和内容的;
(五)不受理许可服务申请或者不予许可服务,未依法说明理由的;
(六)初审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机关的;
(七)不按规定公开许可服务结果的;
(八)不按规定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
(九)对有关违法违规许可服务行为的投诉举报,不及时核实、处理的;
(十)瞒报、漏报、错报或者不实时报送有关许可服务数据的;
(十一)按规定应纳入网上办理的审批事项,无正当理由未在网上办理的;
(十二)其他违法违规审批行为,情节轻微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可以通过电子监察系统直接发出红牌纠错信号:
(一)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二)发出黄牌纠错信号一个工作日后,仍未改正错误的;
(三)无依据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的;
(四)擅自取消或者停止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的;
(五)擅自增减行政审批程序或者条件的;
(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批准或者越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七)对应作出准予决定的申请而不予批准的;
(八)擅自更改已经生效的审批结果的;
(九)擅自收费或者不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的;
(十)其他违法违规审批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投诉处理
第二十二条区监察局和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处理群众投诉工作。
(一)对情节简单的投诉,现场督促解决;
(二)对问题较复杂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内查结;
(三)对短期难以查结的投诉,经监察机关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四)属实名投诉的,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第二十三条区监察局转给相关部门办理的投诉案件,责任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将结果报区监察局。
第二十四条区监察局对受理的投诉定期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整改建议,及时进行分类归档。
第五章管理考核
第二十五条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对行政审批服务的管理、考核、评议及奖惩制度,制定《区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细则》,定期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绩效测评,绩效测评结果报区委、区政府并在全区通报。
第二十六条绩效测评的主要内容包括:政务公开、流程规范、期限合法、收费合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廉洁行政、满意度评价、服务态度、工作纪律。
第二十七条对绩效测评优秀的单位,将予以通报表彰,对绩效测评中排名靠后或发现重大问题的部门单位,由区监察局视情况发出《行政效能监察建议书》或《行政效能监察告诫书》。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的行政审批职责,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按层级分工情况确定相关人员的责任,由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核实,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行政审批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或者积极配合组织调查,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窗口和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人员警告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在使用网上审批系统过程中谎报数据、弄虚作假,违规从事行政审批、行政服务的;
(二)不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审批业务,影响下一审批程序流转的;
(三)越权操作,造成数据遗失,贻误工作的;
(四)重复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
(五)应当公开的行政审批信息,未能网上公开或者网上公开不及时;
(六)服务态度不好被查实的;
(七)与审批有关的投诉问题被查实的;
(八)擅自改动既定程序,造成损失;
(九)其他违反规定,影响行政效率和政府形象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审批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被查实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一)擅自增设审批项目或增加审批条件的;
(二)未按要求完成审批且无合理解释的;
(三)已纳入网上审批系统的审批项目,未进入系统审批的;
(四)部门内部监管不到位,造成本部门工作人员一个月内有2人次以上违反前述第三十条所列的有关情形的;
(五)部门基本信息和审批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上报修改系统信息的。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存在冲突,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错误情形发生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区监察局和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