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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办公区安全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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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办公区安全监管规定

为加强县委县政府机关办公区(含县人大、县政协机关办公区,以下简称机关办公区)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正常办公秩序,创造良好工作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一、人员出入管理

第一条机关办公区由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担任执勤任务。

第二条进入机关办公区的办事人员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登记确认后进入。未经保卫人员允许,闲杂人员一律不准进入机关办公区。对强行进入者,保卫人员有权制止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三条凡物业、绿化、设备维修、工程施工等临时工作人员,由相关单位到保卫科办理登记后方可进入,并规定其活动范围及时间。

第四条上访人员按照规定一律到群众服务大厅反映问题,县信访局与保卫人员共同维护好机关办公区的信访稳定工作。

第五条携带公物出机关办公区者,应持有关单位开具的证明,否则保卫人员不予放行。废品收购人员周末在工作人员引导下方可进入机关办公区。

二、车辆管理

第六条凡进入机关办公区的机动车辆一律实行通行证制度。县级领导公务用车,机关办公区各单位公务用车,办公区外县直各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各企业用车,机关办公区工作人员的私家车,统一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核实后将车辆名单交保卫科统一印制通行证。以上车辆凭通行证进出机关办公区。

第七条其它需要进入机关办公区的机动车辆由保卫科人员核查后,用行驶证或驾驶证换取临时通行证。

第八条车辆通行证必须摆放在车辆挡风玻璃明显位置,以便执勤核查。

第九条其他车辆夜间确需在机关办公区内停放的一律由县委办公室批准,且停放在办公区南部透花墙处。

第十条车辆夜间停放由保卫人员指导,尽量停放在灯光明亮、摄像头可监控范围内。

三、保卫人员执勤管理

第十一条白天保卫科人员应在机关办公区大门口设立执勤岗,执勤岗轮流值班、站立执勤。执勤人员根据通行管理规定对进出车辆、人员进行管理。夜间(21:00-次日7:00)外出车辆,保卫人员要逐辆核实检查,并对车辆、所载物品、驾乘人员登记确认,以防被盗案件的发生。

第十二条保卫人员夜间应坚持巡逻巡查,确保机关办公区安全。

第十三条按照“谁当班、谁负责”的原则,值班期间若发生失(盗)窃等安全保卫问题,对执勤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发工资或开除处分。

四、安保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机关办公区夜间照明设施要保持良好,及时更换、维修照明设施,对办公区内的照明死角增加照明设施。

第十五条机关办公区的监控设备、红外线报警设备要随时检查、维修,设备老化的及时更新、升级,确保监控系统最大化发挥技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