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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建设程序,加强工程建设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的范围。县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都必须严格履行各项建设程序,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必须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条严格手续审批。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立项、土地、规划、房地产经营许可(仅限于房地产项目)、图纸审查、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招投标、安全措施备案、质量监督等相关建设手续,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条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程建设程序管理责任制。除手续审批部门加强监管外,工程所在地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生态城管委会、街道办)、工程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及招商引资单位,负责告知、督促工程负责人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建设的,要进行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条资质要求。从事建筑活动的房地产开发、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劳务、检测、商混、墙材等各类建筑业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证书或经营证书。凡外地乙级(含乙级)以下监理企业、叁级建筑施工企业、叁级(含叁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曾出现重大质量安全、拖欠上访问题和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人员,严禁进入建筑市场。
第五条备案管理。凡在本县境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房地产开发、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劳务、检测、商混、墙材等各类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活动前,必须到县住建部门登记备案。未备案的建筑业企业不得从事建筑活动。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类工程;以及其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第七条工程招标管理。所有建筑工程招投标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招标方式招标,并接受监察、住建等部门的监督。政府投资的工程,县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住建局等部门要参与并加强监督。
第八条建设规费项目。一是省以上强制性规费项目:墙改基金、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二是县政府统筹的规费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三是企业服务性收费,如招标费、监理费、建筑材料检测费等,不属于行政性规费。
第九条规费征收标准。墙改基金为10元/平方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为工程造价的2.6%,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为216元/平方米,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为5元/平方米。服务性收费由相关服务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工程情况计收。
第十条严格征收管理。行政性规费要严格按规定标准征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符合相关减免政策要求的,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规费缴纳不全的,不得为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支付担保金制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各交纳合同价款10%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之前两年内有拖欠行为的交纳20%。外地施工企业在办理进齐备案时,另外交纳10万元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金。发生拖欠工资问题后,经确认可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工资。支付后,相关单位1个月内补足规定数额。工程竣工,取得《工程竣工备案证》后,返还交款单位。
第十二条规范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拨付。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预付工程款和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数额、时限等,按合同约定支付,并监督施工企业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单位收到工程款,要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直接发放或监督劳务分包企业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定期向人社、住建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未按合同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不得支付其他款项。
第十三条推行工程款、工资款结算报告制度。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由发、承包双方共同签署的工程款、工资款结算完结报告。凡未按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工资款的一律不予备案。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管理。
(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严格履行职责。对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工程相关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实体质量、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抽测。基槽开挖完成、基础完成、主体完成、工程竣工,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筑节能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二)严格施工。建设、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一)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严格履行职责。对安全制度、安全措施、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施工机械、用电安全、消防安全、安全防护设施等到位情况加强监督检查,达不到要求的不得施工。工程开工前、基础回填及主体完成后,经验收达到安全文明生产标准,方能进入下一阶段的施工。
(二)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文明生产标准组织施工。不得使用淘汰禁用的机械设备,施工机械作业、安装拆卸、登高架设作业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警示教育,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六条工程监理。
(一)坚持工程项目监理制度。各类建设工程,按相关规定,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实行监理。
(二)监理单位严格履行职责。按标准配备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进驻施工现场,依照法律、法规、合同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对施工质量、工程进度、建设资金使用及安全技术措施等方面实施监督、审查。发现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整改要求,情况严重的,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规范监理行为。监理人员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签字,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
第十七条合同管理。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必须签订合法的施工承包合同;施工总承包单位直接用工的,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使用劳务企业的,与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并监督劳务企业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的承包合同、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和工人的使用情况,必须到县人社、住建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工程竣工验收。
(一)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位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二)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整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由项目开发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对项目土地使用、规划执行及配套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住建部门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工程档案移交管理。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要到住建部门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工程竣工验收前,办理工程档案预验收手续,合格后,发放《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住建部门提交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经查验无误后核发《建筑工程档案合格证》。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按要求移交档案后,建设单位到住建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凡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使用,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产登记证明。
第二十一条管理部门、单位、人员的责任追究。对在项目建设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属地管理的辖区内出现违法违规建设工程的,追究地方有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停工整顿;清出建筑市场;建议上级管理部门降低、停审、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理;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给予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投标评标中扣减分数、暂停招投标资格等处理。
(一)未招标或未按有关规定程序招标的;
(二)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未委托监理,组织工程建设、承揽工程建设的;
(三)违反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标准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出借、借用资质承揽工程或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
(五)未经备案审查批准或与备案情况不一致,从事建筑活动的;
(六)未及时足额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资支付担保金的;
(七)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擅自交付使用的;
(八)未向工程档案管理部门及时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九)拖欠工程款和劳务工资及引起上访,不积极处理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起施行,有效期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