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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规划区农民住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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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规划区农民住房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县城规划区农民住房建设,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凡在本县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农民住房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农民住房,是指在县城规划区内,由农村村民自筹资金建设以自用居住为目的的住宅建筑,不适用私人建设的其它用房。

本规定所称新建,是指在原无任何建筑物的土地上建设住房;扩建,是指对原有房屋进行扩大规模的建设;改建,是指拆除原有房屋后重新建设。

第三条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城规划区内农民住房建设的监督和管理,县国土资源等部门和丹霞街道办应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协同做好县城规划区内农民住房建设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在县城规划区内,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农民住房。

第五条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不得以建设农民住房名义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

第六条严禁以任何形式非法买卖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第七条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民住房要积极推行新农村建设,由丹霞街道办事处根据村庄现状及村民需要,组织编制新村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县规划委员会初审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八条农民住房建设规模:独户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不超过12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建筑立面须按县住建部门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实施。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住建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农民住房建设申请不予批准:

1、不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2、已列入政府土地储备或规划改造范围内的,县政府确定近期要进行开发建设区域以及县城近期重点规划控制区域;

3、土地使用权存在权属纠纷、债权债务和查封、抵押、冻结等问题的;

4、将原农民住房出卖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建设农民住房的;

5、原农民住房拆迁时已依法进行补偿安置的。

第十条原农民住房,因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等要求而拆除的,原产权人可以申请建设私人住房,建房选址必须符合国土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城乡规划要求,同时必须依据现行国土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供地,并按有关规定到县住建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第十一条在本规定发文之日前,农村村民已使用的农村集体土地,但未取得合法土地审批手续的,用地界线明晰,与村集体不存在任何纠纷,不在本规定第九条之列且符合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及城市规划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后,可以到县住建部门办理规划报建和工程报建手续,到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的用地手续。

第十二条农民住房原址维修、扩建、改建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建房户应主动与毗邻房屋产权单位或个人协商同意,并签订建房协议:

1、不能全部满足有关技术指标、但是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四邻均同意建设的;

2、需增设门、窗和踏步等设施的,且对四邻通行、安全、排水等有影响的。

建房户应与毗邻房屋产权单位或个人签订建房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人签字,并附毗邻房屋产权单位或个人的联系方式和身份证明,由居委会(社区、村委会)盖章见证或经公证机关公证后提交县住建部门。

第十三条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报告(说明申请理由、申请事项);

2、户口簿及身份证(核原件交复印件);

3、一户一宅的证明材料(村委、丹霞街道办);

4、经批准的规划图;

5、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国土所核发的建设用地申请表(核原件交复印件);1:500地形图(一式两份)及电子地图(一份)。

第十四条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交以下资料:

1、填写申报表;

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核原件交复印件);

3、户口簿及身份证(核原件交复印件);

4、扩建和改建的,需提交原房屋产权证明资料(核原件交复印件)和县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的房屋鉴定报告1:500地形图(一式两份)及电子地图(一份);

5、经批准的规划图;

6、建筑设计方案图(一式二份);

7、涉及到风景名胜或文物保护的,由相关部门加具意见(原件);

8、属于本规定第十二条的,需提供相关建房协议;

9、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在县城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合法审批手续,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按府办[2011]48号文《关于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建设用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农民建房,经所在村委会和丹霞街道办事处书面确认符合一户一宅等国土相关政策,不在本规定第九条之列,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可以申请利用本村的集体土地建设私人住房,并按规定到县住建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到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的用地手续。

第十七条农民申请将其已办理合法审批手续的土地转让的,经当地村委会、镇(街道)和县国土资源部门书面同意后,可以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出卖、出租住房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十八条未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擅自与村集体签订土地征收协议的,相关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审批手续,违反规定造成违法用地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农民住房建设审批实行预审制,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和丹霞街道办事处任何一个单位收到住房建设申请时,即要求申请人填报农民住房建设预审表,经各预审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正式审批。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与我县在本规定公布前的有关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