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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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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有关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省实施<中华入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就治理项目拆迁补偿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县治理项目征地范围内涉及的村组,在此范围内的土地征用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依椐《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征地补偿区位的划分,属于九类地区):

一、土地补偿标准

1、水田(含由其改成的菜地、桑田、果园),按24000元/亩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按14770元/亩计、安置补助费按9230元/亩计)。

2、园地按17000元/亩补偿(其中:土地补偿按11900元/亩计、安置补助费按5100元/亩计)。

3、林地按8100元/亩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按5062元/亩计、安置补助费按3038元/亩计)。

4、未利用地按6800元/亩补偿。

5、税改前未计征双业税的土地,不付给安置补助费。

6、河流、河滩地不予补偿。

二、青苗补偿标准

(一)、果树青苗补偿(成片种植按实际种植情况清点,但超过规定种植密度的果树按苗标准补偿。各种果树种植密度详见附表)

1、柑桔、李、枣、桃、龙眼、枇杷、石榴、沙梨、青梅、杨桃、柿子、油茶、火龙果补偿:

(1)、大(主直径4厘米以上,且冠幅1.5米以上)按80元/棵;

(2)、中(主直径2厘米以上,且冠幅0.9米以上)按50元/棵计;

(3)、小(主直径1厘米以上,且冠幅0.5米以上)按20元/棵计;

(4)、果苗:按3元/棵计;

2、板栗:

(1)、大(主直径5厘米以上,且冠幅3米以上)按100元/棵;

(2)、中(主直径3厘米以上,且冠幅1.5米以上)按80元/棵计;

(3)、小(主直径1厘米以上,且冠幅1米以上)按30元/棵计;

(4)、果苗:按3元/棵计;

3、葡萄:

(1)、大(主直径4厘米以上,且冠幅1.5米以上)按100元/棵计。

(2)、中(主直径2厘米以上,且冠幅0.9米以上)按50元/棵计。

(3)、小(主直径1厘米以上,且冠幅0.5米以上)按30元/棵计。

(4)、果苗:按3元/棵计;

(5)、葡萄园棚架:水管架设的按2000元/亩补偿,铁线架设的按1500元/亩补偿,竹片架设的按600元/亩补偿。

4、沙田柚:

(1)、大(主直径5厘米以上,且冠幅1.5米以上)按160元/棵计。

(2)、中(主直径3厘米以上,且冠幅0.9米以上)按100元/棵计。

(3)、小(主直径1厘米以上,且冠幅0.5米以上)按30元/棵计。

(4)、果苗:按3元/棵计;

5、茶叶:

(1)、大(主直径5厘米以上,且冠幅1米以上)按20元/棵计。

(2)、中(直径3厘米以上,且冠幅0.6米以上)按10元/棵计。

(3)、小(主直径1厘米以上,且冠幅0.3米以上)按5元/棵计。

(4)、茶苗:按3元/棵计;

6、以上果树苗圃按3000元/亩补偿。

7、蕉:

(1)、大(主直径10厘米以上,且冠幅1.5米以上)按10元/棵计。

(2)、中(直径5厘米以上,且冠幅0.9米以上)按8元/棵计。

(3)、小(主直径2厘米以上,且冠幅0.5米以上)按5元/棵计。

(4)、蕉苗圃按1500元/亩补偿。

(二)、其它青苗补偿

1、单竹、篙竹、黄竹(高度4.0米以上)每条补偿2元,未成林竹(高度4.0米以下)按减半计算。当年种小竹每丛补偿8元。苗圃按1800元/亩补偿。

2、苗竹:(高度4.0米以上)每条补偿4元,未成林竹(高度4.0米以下)按减半计算。当年种小竹每丛补偿10元。苗竹苗圃按2000元/亩补偿。

3、甜竹:

(1)、大(主直径5厘米以上)每丛补偿60元。

(2)、中(主直径3厘米以上)每丛补偿40元。

(3)、小(主直径2厘米以上)每丛补偿20元。

(4)、甜竹苗圃按3000元/亩。

4、按季节收成的青苗补偿:水稻、棉花按每造750元/亩补偿;桑田:水田种植按2000元/亩补偿、在其它地类种植的按1200元/亩补偿;西瓜、玉米、水瓜、香瓜按800元/亩补偿;花生、辣椒1100元/亩补偿;黄烟按收成初期1600元/亩、中期1200元/亩、后期800元/亩补偿。

5、蔬菜、番薯、木薯、黄豆、芋、草梅、象草、茄子、丝瓜等按600元/亩补偿。

6、淮山(以行计)每米补偿8元。

7、林木补偿费,成熟林每亩补偿700元;中龄林每亩补偿600元;幼龄林每亩补偿400元;疏残林每亩补偿300元。苗圃按2000元/亩补偿。

8、桉树:大(直径8厘米以上)每亩补偿1400元/亩、中(直径5厘米以上)每亩补偿1200元/亩、小(直径5厘米以下)每亩补偿1000元/亩。苗圃按2000元/亩补偿。

9、零星种植树木(以棵计):直径10厘米以上的每棵补偿30元;直径5厘米以上的每棵补偿20元;直径5厘米以下的每棵补偿10元。

10、其它不在此方案列表的青苗补偿参考相似类别适当补偿。

三、鱼塘修建补偿标准

鱼塘(水田)每亩补偿2300元(其中挖塘费1500元/亩、青苗800元/亩)、山塘每亩补偿1300元(其中挖塘费500元/亩、青苗800元/亩)。鱼苗塘青苗按2000元/亩补偿。

四、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按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为参考依据给予补偿。

第四条凡已按上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而逾期不清理或不搬迁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条竹木等青苗由业主自行清理,产品归业主所有,需拆迁的房屋由业主自行拆除,材料归业主所有,逾期不清理、拆迁的当弃权处理,并按本文第四条执行。

第六条供电(杆、塔)、通信设施、水利设施、输油(气)管道、地下供水管(网)、电缆光缆等拆迁费用由建设单位与所属业主单独签订拆迁合同。拆迁补偿费用,由建设单位与各业主协商后直接支付。

第七条辱骂、殴打征地、房屋拆迁工作入员,拒绝、阻碍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本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