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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大煤山整治力度,加强煤山管理,杜绝非采现象,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煤山管理的目标
加强日常巡查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各类煤矿非采行为,确保不出现煤山管理秩序混乱或严重破坏耕地、林地等情形,不出现被上级督办的非法开采案件,规范煤山管理,杜绝非法开采现象。
二、加强煤山管理的要求
各相关镇(街道)要从讲政治、服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和任务,严格按相关要求,扎实开展煤山管理工作。
(一)实行煤山责任巡查和巡查月报制度。各相关镇(街道)要将煤山巡查常态化,设置对辖区内全覆盖的煤山巡查线路,建立巡查台账,存档保管原始记录,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巡查月报表交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
(二)实行煤山奖惩制度。将煤山整治工作纳入各相关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和县直有关部门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属地管理、共同责任、奖励举报、信息报告、勤查严处等工作机制,加强煤山的长效监管。
1、实施分类补助。对非法盗采煤矿资源易发区,本着各镇(街道)自主负责、自主承包原则,根据各镇(街道)管护任务轻重,完成监管任务并达到验收要求情况下,分别一次性补助10万元至20万元。
2、建立考核奖励政策。对一类镇一年内未发生1宗非法盗采案例的,奖励镇20万元;对二类镇一年内未发生1宗非法盗采案例的,奖励镇(街道)10万元。
3、建立举报有奖制度。各镇(街道)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及举报邮箱。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凡当地群众举报一宗非法盗采的,经查证属实,奖励举报者500元;凡群众举报非法盗采人员的,经查实奖励1000元;积极配合将非法盗采者扭送公安机关的,奖励2000元。
(三)严格落实经济处罚和行政责任追究制
1、落实经济处罚措施。相关镇(街道)和村委如发生1宗非法盗采不予以坚决打击的,扣除10%的奖励金;发生2宗非法盗采的,扣除30%的奖励金;发生3宗非法盗采或1宗严重机械非法盗采的,取消全部奖励金。
2、严肃行政纪律。凡发现公务员、党员、干部参与、纵容、支持、庇护非法开采的,一律予以严处。
3、对煤山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将煤山管理纳入全县科学发展观考核体系,实行年度单项考核。各相关镇(街道)人民政府镇长(主任)为所在地煤山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行使管理职能。凡发生1宗非法盗采不予以坚决打击的,由县纪委对所在镇(街道)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进行约谈,发生2宗非法盗采的,所在镇(街道)分管领导当年不能评为优秀;发生3宗非法盗采,所在镇(街道)镇长(主任)当年不能评为优秀;发生4宗非法盗采或1宗严重机械非法盗采,所在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当年不能评为优秀,分管领导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发生2宗以上严重机械非法盗采,镇分管领导、镇长(主任)、党(工)委书记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强力构建齐抓共管格局
一是强化属地管理。各相关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强对非法盗采打击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具体人员抓落实的工作局面;要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严厉打击治理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二是强化部门联动,县国土、安监、公安、林业等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动态巡查责任制,组织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巡查,做好巡查记录保存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各种可能出现的盗采行为,积极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全县矿产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