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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施工、监理企业,局属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强化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不断完善政府监督、社会参与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全县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现规定如下:
一、认真抓好质量安全隐患整改
建筑施工企业对于县建设规划局和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质量和安全整改通知,必须按时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报送书面整改情况。超过规定时限报送整改回复的,将对施工企业关键岗位进行记分。我局将对施工企业整改情况及时开展复查,对发现质量安全隐患未认真开展整改的,将按照《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强化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检查
施工企业每月开展质量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于次月5号前报送建筑业科和质监站。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应有检查人员、检查内容、存在问题、处理措施、整改复查情况等内容。施工企业开展每月质量安全检查应提前告知质监站,邀请监督员参加。今后,我局和质监站开展质量安全检查,先查企业及项目部质量安全检查台帐,再查施工现场,实现施工现场与施工企业互动。
三、规范监理单位质量安全监督职责
监理单位对我局和质监站下发质量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内容,认真督促施工单位抓好整改,并按期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质监站,逾期未报的,将对监理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记分。施工现场未认真整改落实而监理人员在整改回复上签字确认已整改的,将对监理人员从重处罚。监理单位按照《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48号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要求,切实履行监理职责。
四、加强建筑材料检测
质监站对全县受监建筑工地的建筑材料抽检每月不少于1次。
五、我局下发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