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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代开票据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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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代开票据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票据监管,防治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行为,根据《收费罚没票据管理办法》规定,参照《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代开财政票据工作规范的通知》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代开财政票据,是指财政部门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根据收款人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收款人向付款人开具财政票据的行为。

第三条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代开的财政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财政票据的代开工作。

第二章代开财政票据的适用范围

第五条除正常业务收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提出代开财政票据的申请。

(一)党、政、司法机关及其事业单位超出领购票据使用范围的其他非经营性收入,需要开具票据的;

(二)被执法机关依法收缴财政票据(包括临时性扣押)或者停止发售财政票据的单位(包括违纪审查阶段停发票据的单位),取得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或其他非经营性收入需要开具票据的;

(三)业务量小,年度使用财政票据量不足1本的;

(四)对经营性机构不予提供财政票据,因特殊业务需要(经营性业务除外)而必须开具财政票据的。

第六条代开财政票据的种类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罚没收据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财政票据。

第三章代开财政票据的要求

第七条代开财政票据须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一)代开财政票据申请表;

(二)代开财政票据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三)付款人出具的付款确认证明;

(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申请代开财政票据的单位须填写“代开财政票据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表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业务事项、收费标准、计量单位、收费金额、付款单位名称、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定意见等基本要素。

第九条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表及相关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对无误后,方可开具财政票据。

第十条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对代开财政票据工作的管理,健全票据领用、开具、保管、缴销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一条代开财政票据的存根联要由申请人签字,并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以备存档;收据联要同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专用章和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代开财政票据专用章,否则无效。

第十二条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代开财政票据不得向申请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代开财政票据的资金收入属非税收入的,应监督其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第四章违规责任

第十四条申请代开财政票据的单位与他人勾结,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代开财政票据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代开财政票据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