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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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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定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单位名称是政府对该单位权利职能的概括和命名,专属于该单位使用。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行为不得随意使用。如确需依托、挂靠、冠名行政事业单位开办以盈利为目的经济实体的,必须经县政府批准。

二、资产购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已于2002年6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各种资产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具体资产购置按《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进行实施。所有资产购置计划必须经主管部门领导(无主管部门的由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后,报武强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核,具体采购由政府采购办公室安排实施。

三、建账建制: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全部进行帐薄登记,并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四、产权登记:行政事业资产的登记机关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登记。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且于每年7月10日和下年1月10日前向国资部门报送上半年和全年国有资产明细变动情况。

五、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需经主管部门、国资部门、县政府批准,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分享收益。

六、资产抵押: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用国有资产进行债务抵押,确需抵押的必须经县政府批准。

七、资产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拔、转让、报损、报废等),必须经主管部门领导(无主管部门的由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批准,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资产原始单位价值在一万元以上的出让或抵押必需经县政府批准,房地产的处置及租期超过三年的出租要经政府常务会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随意处置。

经上述有关程序批准处置的资产,需调拨、转让的需经合法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然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公布,由有关部门监督竟标拍卖。所得收入按财政法规管理使用。

八、责任:

(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国有资产使用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定期检查暂定每半年一次),并将检查情况向县政府主管领导汇报,对发现的问题由审计部门审计核实,问题严重的交纪律检查部门处理。

(二)行政事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律检察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法律责任,并责令财政部门停拨经费。

1、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2、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3、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4、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私利的;

5、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6、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违法采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