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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鸡定点屠宰管理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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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鸡定点屠宰管理工作规定

一、《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起实施。凡在县域内从事经营鸡屠宰、加工、运输、销售者必须遵守。

二、严禁任何单位、个人私屠滥宰鸡,各屠宰户必须到政府部门确定的鸡定点屠宰厂进行屠宰。凡是上市鸡产品必须加贴由省商务厅统一印制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脖标)。

三、凡是从事鸡类产品加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使用鸡产品的宾馆、饭店、集体食堂,都必须经营和使用加贴肉品合格标志的鸡产品。对经营和使用未加贴肉品合格标志鸡产品的,依法没收鸡产品,并给予行政处罚。对造成食物中毒,产生严重危害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县商务局是实施《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的执法主体。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鸡屠宰和经营的行政执法。

五、2014年12月1日—12月15日为宣传发动阶段,各鸡屠宰户和加工销售者要认真学习贯彻本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2014年12月16日起开始检查验收,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照《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罚。对阻碍依法执行公务,违法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屠宰户、加工销售者及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鸡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积极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