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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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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镇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确保乡村公路畅通和有效延长使用期,促进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依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镇境内对乡村路的养护、使用和管理,使用本规定。

第三条我镇乡村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镇境内的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乡村公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乡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侵占和污染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公路养护

第五条镇乡村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全镇的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保持公路完好平整、畅通无阻,保持良好的路容路貌;禁止超载车辆通行,禁止在公路两侧取土挖坑;提高公路完好率、耐久性及抗载能力。

第六条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民工建勤相结合的制度,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提高公路的使用质量。

镇组织专业乡村公路管护员队伍,管护员的工资待遇由镇政府从乡村路管理统筹费中解决。

第七条做好民工建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有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

第八条乡村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强公路养护管理,配备必须的公路养护设备。

第九条为保障乡村公路管护人员的人身生命安全,公路管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统一着标志服装、佩戴袖标,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第十条公路因遇雨雪、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塌方、毁坏,使交通受阻时,公路管理部门应及时报请镇府组织有关单位及时抢修,确保公路畅通。

第十一条公路用地的树木、花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砍伐和破坏,如发现乱砍、滥伐和破坏现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十二条公路管理部门负责维护乡村公路产权、管理和保护乡村公路及其设施,依法制止各种侵占、破坏公路及其设施的行为;负责实施公路巡查、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线、处理从路面、公路上空或地下穿越公路的其它设施的建筑事宜。

在特殊情况下,超规定利用、占用乡村公路及桥梁时,要经乡村公路管理部门批准。

在公路维护、养护过程中,如有损坏路产或发生其它侵权行为,行为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公路管理部门。公路管理部门接报后,负责维持现场秩序,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权责令停止侵权,并向有关人员询问、调查、取证。

第十三条未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履带车、铁轮车、超载车不得在公路上行驶,超过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物件不得过桥,在特殊情况下经过路桥时,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公路路面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料物、倾倒垃圾、挖沟放水、埋设管线、种植作物、打场晒粮及污染等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十五条乡村公路用地、备留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在公路两侧修永久性工程设施、建筑物,必须经乡村公路管理部门、土管部门、城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施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负责。

第十六条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及时报告公路管理部门,并接受公路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对违犯本规定,尚未造成路产损失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除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外,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路产损失的责令限期修复或缴纳代修费,并处以不超过损失赔偿费50%的罚款。

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及公路管护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对妨碍公路及公路桥梁畅通,危及公路及公路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应立即责令停止危害行为,根据《公路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赔偿公路损失,并根据情节处以不超过公路损失赔偿费20%的罚款。

第十九条对违犯本规定在公路上试刹车,行驶履带车、铁轮车、超载车,乱放砖、石、沙、土、木块,抛撒污物等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坏和污染的,根据《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第四款和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责令限期缴纳公路产权损失赔偿费,并处以不超过路产损失赔偿费20%的罚款。

第二十条对违章进行超限运输造成路产损坏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按实际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作出修复工程造价预算以追缴公路损坏赔偿费,并处以路产损失赔偿费50%-100%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因农业生产在公路上横穿灌溉管具和堆放用土,如有冲刷路肩等破坏现象,在使用完后,必须立即恢复原状,否则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收取10元的使用费,决不允许损坏路面、路基,否则视情赔偿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公路上砸钢钉、钢纤,否则按每个钢钉或钢纤坑缴纳20元的修补费,并限期恢复原状。

如出现人为的严重损坏公路事件或因抢占公路出现严重交通事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相关责任者全部承担。

第二十三条严禁在乡村公路上堆放料物,特别是经营性质者。如遇特殊情况,堆放料物的必须在24小时内清理干净,为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使用者必须昼夜设立明显标志。

第二十四条对乡村公路管护人员违犯本规定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对损坏公路赔偿费的收取,按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收取。

1、违犯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按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执行。

2、损坏路基、边坡按每平方米10-20元收费。

3、在排水沟、公路沟边坡内种植农作物的按每平方米10元收费,路肩边坡取土按每平方米30-50元收费。

4、损坏柏油、混凝土路面,被损部位外加1.5米计算面积,按每平方米80元收取修补费。

5、如毁坏公路两侧树木,按每株80-1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镇乡村公路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