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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卫生考核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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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卫生考核规则

为切实改善农村环境卫生面貌,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建立健全农村环境卫生长效保洁制度,根据《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就今年全县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考核提出如下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乡镇、街道。

二、考核方式

采取定期考核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定期考核由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牵头,会同县农办、财政局、环保局、长诏水库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考评小组,在年终对乡镇、街道的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县农村垃圾清运专项资金补助的主要依据。

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几次不定期考核。抽查结果列入考核总分。必要时,抽查结果在全县通报。

三、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乡镇(街道)、村两级农村环境卫生管理的组织领导、队伍建设、硬件建设、长效机制、环境面貌、绩效情况等,并抽查不少于10%的行政村。

四、考核标准

考核设基本分100分,附加分5分。基本分包括组织领导10分,目标管理70分和绩效情况20分(详见附表)。

五、考评等级

考核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为合格,90-75分为基本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

六、考核结果运用

对《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的农村环境卫生专项资金补助时,实行与考核结果挂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村至垃圾中转站的清运费用补助:2个乡每年每户补助6元;三个中心镇的垃圾清理费用由乡镇自负;其他乡镇(街道)每年每户补助3元。

2.村收集垃圾费用:长诏水库库区村庄保洁费参照县城保洁费每年每户48元标准补助;水库上游村按照保洁费每年每户24元标准补助;城区、城郊的重点村按每户每年36元标准补助;其他村庄按每户每年12元标准补助。

3.考核补助办法:补助款每年发放一次。根据实际考核得分,考核分在90分以上的,按规定标准补助;考核分在90-75分的,按规定标准的90%予以补助;考核得分在75分以下的,最高按规定标准的80%予以补助,工作未开展的,不予补助。

4.实行专项工作奖励。根据考核结果,对工作先进的乡镇(街道)给予一定的奖励。

七、本考核办法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