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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民政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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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民政信息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行使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行政程序规定》、《*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负责,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机制。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办)是全县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行政机关的办公室为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需明确一名信息员具体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性工作,并报县政府办备案。

第三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保存的政府信息,由提供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但是行政机关对该信息进行了加工处理的,由加工处理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拟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经该行政机关确认;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县政府办协调解决。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健全信息公开的内部审查机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行政机关在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时,应当依法确定该信息是否公开及公开类别。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公开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机关不更正与申请人自身有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并在该信息后附注申请人认为准确的信息及理由、证据。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更正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场处理。当场不能处理的,最迟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行政机关除主动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外,还应当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名称、职能职责、办公地址、办公时间、主要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办事程序、工作动态等基本信息;

(二)财政投资项目决策以及实施情况;

(三)政府工作报告责任分解及落实情况;

(四)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

(五)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施情况。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相关规定,编制、公布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

行政机关应当在政务服务、社区服务场所设立资料查阅室或者资料索取点、电子信息屏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或者设施;县政府应当逐步在大型商场、宾馆、车站、村(居)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农村服务平台等公共场所放置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等政府信息资料。

第八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政府信息咨询热线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并以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报作为本级政府统一的政府信息平台。

建立以政府门户网站为主站、部门和乡镇政府网站为子站的政府网站体系,主动公开的信息必须在门户网站、子网站公开。

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和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政府信息,必须在政府公报公开。政府公报应免费发放至机关、企事业单位、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农村服务平台、社区服务场所等。

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农村服务平台是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提供政府信息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第九条政府信息应当在其形成、变更或者保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因特殊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不能公开的,最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更短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依法不予公开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均应提供。

第十一条对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登记。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二条对受理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答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行政机关不得拖延或者拒绝答复:

(一)已经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或者以复制或复印等方式直接向申请人提供;

(二)符合公开条件尚未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其中应当向社会公开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可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该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条例实施前的政府信息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告知申请人该档案馆或者档案工作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对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向县政府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如果该信息主要由县政府所属机构具体制作的,县政府可以委托该所属机构答复。

第十三条对于申请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向上级机关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多人多次提出申请,行政机关认为可以转为主动公开的,可以决定转为主动公开。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于次年1月31日前,向县政府提交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县政府据此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次年3月31日前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县监察机关或县政府办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在20日内调查处理并书面答复举报人。

对处理不服的,举报人可以向上级机关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在20日内调查处理并书面答复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