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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县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活动,促进行政机关民主决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本规则所称的公众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规则所称行政决策包括重大行政决策和一般行政决策。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包括《*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明确的事项,其他行政决策事项属于一般行政决策的内容。
本规则所称公众参与是指公众通过本规则规定的途径和形式参与行政决策的活动。
第二条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作出行政决策时,适用本规则。
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内部文件,作出内部的人事任免、奖惩等决定,作出影响特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决定以及重要紧急情况下的行政决策,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公众参与行政决策所表达的意见和建议,应得到充分尊重和合理考量。公众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发表的言论不受非法追究。
第四条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由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行政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和实施,其它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政府行政首长指定。
第五条在行政决策启动、起草、审查阶段,行政决策承办单位根据行政决策的不同类型和行政决策的影响范围,综合确定公众参与的方式。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座谈会、开放式听取公众意见、公告—评论程序等可以作为公众参与的补充方式。
一般行政决策应当选择座谈会、开放式听取意见、公告—评论程序等公众参与方式。
依照《*县一般性公众意见收集处理办法(试行)》收集的相关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决策的来源和依据。
第六条听证会是指行政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利益相关者、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派人士、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以及专家就涉及公众重大利益或者公众有重大意见分歧的事项通过申辩、质证等方式听取意见的程序。
听证会具体程序依照《*省行政程序规定》执行。
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听证会笔录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听证笔录应当作为制定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座谈会是指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就有关事项听取相关代表意见和建议的程序。
相关代表应以利益相关方为主,还应包括部分公民代表和职能部门。
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召开座谈会的2至5个工作日前,将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主要事项)以及行政决策相关资料送达与会人员。
座谈会应充分保障与会代表的发言权,并根据会议需要,由行政决策承办单位确定具体程序。
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座谈会召开后10个工作日内,将会议记录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将行政决策相关资料向社会公开,公开后7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地点集中接受公众的咨询,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并制作记录。
行政决策相关资料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纸质公告应在相关利益群体集中居住区公布。
第九条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将行政决策相关资料、征求意见的期限、提出意见的途径等事项,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条行政决策相关资料在决策启动阶段包括:行政决策的名称、主要内容、起草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行政决策承办部门。
行政决策相关资料在决策起草阶段包括:行政决策背景资料、行政决策草案及说明、存在的主要争议。
行政决策相关资料在决策审查阶段包括:行政决策送审稿及说明、公众参与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收到的公众意见进行整理、归类和分析,形成公众参与行政决策情况的说明。情况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众参与形式;
(二)公众意见范围;
(三)公众意见的主要观点;
(四)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
(五)采纳或不予采纳的具体理由;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研究公众意见,论证其合理性并提出处理意见。
公众参与的情况说明应当在接受公众意见截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违反本程序规则制定行政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乡镇政府行政决策参照本程序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