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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水土流失生态环境监查网络体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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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水土流失生态环境监查网络体制办法

第一章总则

规范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第一条为加强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坚持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坚持生态环境工作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对全国水土流失和水土坚持状况实施监测,第三条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全国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站网。为国家制定水土坚持生态环境政策和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继续发展服务。

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四条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负责制订有关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水利部统一管理全国的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全国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国内外技术与交流,全国水土坚持公告。

水利部各流域机构在授权范围内管理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对辖区的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实施管理。县级以上水行政方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设立的水土坚持机构、以及授权的水土坚持监督管理机构。

第五条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按水利部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

作为水土坚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重要组成局部,第六条省级以上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编制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对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进行修订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

由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或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七条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中心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监测站网的建设与资质管理

按基本建设顺序全国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站网,第八条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的指导下。其运行实行分级负责制。

二级为大江大河(长江、黄河、海河、珠江、松花江及辽河、太湖等)流域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第九条全国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站网由以下四级监测机构组成:一级为水利部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三级为省级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四级为省级重点防治区监测分站。

根据全国及省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省组重点防护区监测分站。设立相应监测点。具体布设应结合目前水土坚持科研所(站、点)及水文站点的布设情况建设,防止重复,局部监测项目可委托相关站进行监测。

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三、四级及监测点的建设和管理。按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建设的监测站点不得随意变卦,国家负责一、二级监测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确需调整的须经规划批准机关的审查同意。

建设和管理单位应设立专项监测点对水土流失状况进行监测,第十条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开发建设项目。并定期向项目所在地县级监测管理机构演讲监测效果。

第十一条下级监测机构应接受上级监测机构的业务指导。

须由具有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资格证书单位承担。第十二条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方法由水利部另行制定。

考试合格,第十三条从事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经专门技术培训。取得水利部颁发的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岗位证书,方可持证上岗。

第三章监测机构职责

建立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网,第十四条省级以上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编制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和实施计划。承担并完成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任务,负责对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质量保证,开展监测技术、监测方法的研究及国内外科技合作和交流,负责汇总和管理监测数据,对下级监测效果进行鉴定和质量认证,及时掌握和预报水土流失动态,编制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演讲。除本款规定的职责外,各级监测机构还有以下职责:

组织对全国性、重点区域、重大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坚持监测,水利部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全国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具体管理。负责拟定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规范。负责对监测仪器、设备的质量和技术认证,承担对申报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资质单位的考核、验证工作。

负责组织和开展跨省际区域、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的监测工作。大江大河流域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参与国家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和协调工作。

承担国家及省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坚持设施的验收监测工作。省级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对重点防治区监测分站的管理。

对列入国家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维护区、重点治理区、重点监督区的水土坚持动态变化进行监测,第十五条省组重点防治区监测分站的主要职责:按国家、流域及省级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汇总和管理监测数据,编制监测演讲。

整编监测数据,监测点的主要职责:按有关技术规程对监测区域进行临时定位观测。编报监测报告。

依据批准的水土坚持方案,第十六条开发建设项目的专项监测点。对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接受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四章监测数据和成果的管理

第十七条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效果由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上报时间为次年元月底前。第十八条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实行年报制度。

向当地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演讲。下级监测机构向上级监测机构演讲本年度监测数据及其整编效果。开发建设项目的监测数据和成果。

年报内容按有关技术规范编制。

监测公告分别由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省级监测公告前经国家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审查。第十九条国家和省级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效果实行定期公告制度。

水土流失危害及发展趋势,监测公告的主要内容:水土流失面积、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水土坚持情况及效益等。

重点省、重点区域、重大开发建设项目的监测效果根据实际需要。国家水土坚持公告每五年一次。

第二十条各级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外提供监测数据须经同级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同意。

不按规定开展监测工作,第二十一条对在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中无故不上报监测数据。监测工作中弄虚作假,未经同意擅自对外提供监测数据的按有关规定处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方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方法自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