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规则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行政执法条例》和《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有效地处理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行使行政职权违法或不当,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实施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的机关。本规则所称的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机关(简称责任追究机关)指负有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职责。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对行政执法错案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依据行政监督职权实施。必要时,应当直接立案查处。
可直接立案查处典型的影响较大的案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必要时。也可以责成有关机关立案查处行政执法错案。
协助责任追究机关开展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人事、监察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
第五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应坚持有错必究、责任明确、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错案范围及确认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行政执法错案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执法错案责任:
(一)事实不清。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行使职权行为明显不当的
(六)其他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追究机关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予以撤销或变更的行政案件;
(二)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的行政案件;
(三)政府法制部门、上级行政执法机关通过行政执法检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发现并责令撤销或变更的行政案件;
(四)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和控告等途径发现并责令撤销或变更的行政案件;
(五)已经或者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赔偿的行政案件;
(六)其他被依法确认的行政执法错案。
第三章责任划分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独立行使职权造成的错案。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不能区分主从的共同承担责任。
第九条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审核人、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
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审核、批准人员改变行政执法人员正确意见造成错案的由审核、批准人员承担责任。因行政执法人员隐瞒事实真相或故意误导等原因致使审核、批准人员失误的直接办案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首长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变更原正确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错案的由复议机关及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发生行政执法错案。并同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下级人民政府发生行政执法错案,应当自发现错案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报告。
报告行政执法错案应当采用正式公文形式。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机关发现行政执法错案。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工作,作出《行政执法错案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责任追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机关在作出错案责任追究决定之前。查清事实,并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追究行政执法错案责任时。依法对责任人员进行错案责任追究:
(一)情节较轻、造成的后果能够弥补的给予批评教育;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收缴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三)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收缴行政执法证件。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给予责任追究:
(一)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
(二)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错案危害后果加重的
(三)因相对人一方故意扩大危害后果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导致危害后果加重的
(四)责任人作出违法或不当行为后。有效减轻危害结果的
(五)因法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错误。
(六)有其他可以从轻处理情形的
第十七条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阻碍错案查处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拒不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对举报、控告或者调查处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错案调查结束后。提出对案件定性、责任划分、处理等初步建议,由责任追究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形成处理意见,经责任追究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作出《行政执法错案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错案处理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案由及案件来源;
(二)调查确认的事实和造成的危害后果;
(三)确认错案的理由和依据;
(四)认定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决定或建议;
(六)减轻危害后果的措施。
第二十条需要对错案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方式和权限进行。
责任追究机关有权对错案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直接给予行政处分。
并将处理结果抄报责任追究机关。需要人事、监察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责任追究机关作出并发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处理通知(建议)书》收到该处理通知(建议)书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错案责任人员对错案及其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执法错案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二条错案责任人员对给予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诉。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错案自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拒不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决定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错案责任人及其他人员妨碍责任追究机关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第二十六条责任追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