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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工程补偿安置规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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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工程补偿安置规则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大道拆迁工作,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法规规定,结合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大道工程建设红线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附着物,需要拆迁补偿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大道工程建设指挥部为工程建设范围内的拆迁人,房屋所有人为被拆迁人。

第四条拆迁安置、补偿实行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拆迁工作要本着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均受益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制度组织实施拆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被拆迁人要顾全大局,积极配合支持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被拆迁房屋的评估,由区拆迁办向拆迁当事人公布三个以上经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案的拆迁估价机构。区拆迁办监督、公证机关现场公证,拆迁人组织相关村委会抽签确定评估机构。由拆迁人与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拆迁评估协议。

第七条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

第八条区拆迁办房屋拆迁公告,公布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拟建工程项目名称、补偿方式或安置区位,以及禁止事项等。

拆迁公告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土地用途;

(三)转让、租赁房屋。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按照本制度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条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协商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当事人申请区拆迁办进行裁决。拆迁办受理后,可先行调解,经调解仍达不成协议的应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裁决。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拒绝到场的可作缺席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制度已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一条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区拆迁办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由管委会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二条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拆迁现场,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和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安排人员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拒绝到拆迁现场的不停止强制拆迁的执行。

强制执行过程和搬迁的财物,应当制作笔录,由执行人员(两名以上)被执行人员及其它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被执行人的财物应及时运至指定场所,交被执行人接收。被执行人拒绝到场接收搬迁财物的执行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与其他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即视为有效。强制拆迁所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拒绝接收搬迁财物造成损失的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三章拆迁与补偿

第十三条被拆迁人宅基地以1992年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确权的面积为准。年土地管理部门未确权的被拆迁人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提出处理意见,由留村乡人民政府审核后,报拆迁人批准。

宅基地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240元。

第十四条被拆迁房屋的标准建筑面积由宅基地面积乘以容积率确定,容积率按1.33计算。

(一)被拆迁房屋的补偿:

1.房屋建筑面积不小于标准建筑面积:标准建筑面积以内部分按照评估价(重置价结合成新,下同)据实补偿;超过标准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评估价的1/2进行补偿。

2.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标准建筑面积:按实有建筑面积评估价据实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标准建筑面积部分给予每平方米180元的奖励。

(二)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附着物的补偿:

不予评估,按标准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60元的补偿。

(三)被拆迁房屋的拆除:

由被拆迁户拆除房屋,拆除标准为四墙落地。拆除费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每平方米8元。

第十五条对被拆迁人的电话、空调等设施的迁移费用,由拆迁人按照有线电视(每户100元)电话每部100元空调每台250元太阳能热水器(每台200元)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或者侵占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附着物,一律依法拆除,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拆迁村集体的公益事业用房,拆迁人应当依据规划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八条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拆除临时占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定》政文审[年027号])要求的按照该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被拆迁房屋或宅基地存在产权或使用权争议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按照先拆迁后解决纠纷的原则,待纠纷解决后,按照当事人达成的解决意见或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安置。

第四章安置

第二十条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安置房,经区建设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具备入住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高层安置房价格底价分两种:

1.安置价每平方米为440元;

2.市场价每平方米为3030元;

高层安置楼从第二层起每层每平方米递加20元,顶层为递加后减40元。

地下室每平方米200元,先挑先得,一户一个,挑完为止。

第二十一条安置面积标准以宅基地面积确定。每块宅基地只算一户,不能分户,具体安置标准为:

(一)安置指标为宅基地面积的1.4倍,最高为280平方米。

实际安置面积大于安置指标的超出指标部分以市场价结合楼层系数结算;实际安置面积小于安置指标的不足指标部分按安置价与市场价之差补偿。

(二)宅基地大于2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增加补偿1050元。

(三)每户最多实物安置两套住房(具体区位、交房时间以拆迁公告为准)剩余安置指标按照本条第一款给予货币补偿。

被拆迁户只选择一套实物安置房的剩余安置指标货币补偿金额增加10%

被拆迁户确有合法产权住房、不需安置房的本户提出申请,村委会提出处理意见,报拆迁人批准,可全部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指标货币补偿金额增加20%

第二十二条选择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货币补偿金额=货币安置指标×市场价-安置价)1+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增加比例)

第二十三条如果被拆迁户住房紧张,人均安置指标不足35平方米且没有在村多层住宅小区购房的本户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补足人均35平方米安置指标。人口基数为本户现有人口中户口一直在本村的集体农转非时在册农业人口及配偶、子女(上学、服兵役期间视同户口在村)

第二十四条过渡费以安置房面积指标为基数,每月每平方米8元。

货币补偿的以货币补偿安置指标为基数,按12个月计发过渡费;实物安置的以实物安置指标为基数,自被拆迁房屋腾清拆除验收合格结算之日起至安置房具备入住条件之日再另加3个月计发过渡费。因拆迁人责任,造成实物安置房交房晚于拆迁公告规定日期的延期在6个月以内的延误期间过渡费增加50%延期超过6个月的延误期间过渡费增加100%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五条奖励和搬家费标准:

(一)规定时间内腾清拆除的每户给予一定奖励(具体时间及奖励标准以拆迁公告规定为准)

(二)被拆迁人结算后即安排现房的每户给予1000元搬家费,结算后不能兑现现房的每户给予2000元搬家费。

第二十六条拆迁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由主管部门给予严肃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于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哄抢、强占安置房等违法行为,由拆迁人呈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区辖区旧村拆迁安置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区拆迁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