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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向企业报销费用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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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向企业报销费用的规则

第一条、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政务服务中心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则,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行为,均属摊派行为。

第三条、严禁政务服务中心各处室、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或以其他方式,向企业进行摊派或报销费用。

第四条、禁止的摊派或报销行为有:1以各种名义要求企业赞助、资助、捐献财物的2强行要求企业承办应由本单位承办的各种社会活动的3违反规则,强行要求企业订阅或购买报刊、书籍、年历、音像制品、刊登广告等;4违反规则,强行要求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研讨、培训,并收取费用的5违反规则,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评优、达标、升级、鉴定、考试、考核,并收取费用的6要求企业报销应由本单位和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的7向企业索要礼金、门票和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的8以低价或象征性付款形式购买、赊购或者采取以旧换新、以低档换高档、以贱换贵等方式变相侵占企业产品、商品或其他物品的9违反规则,擅自设立收费罚款项目、提高收费罚款标准、扩大收费罚款范围,向企业收费、罚款的10借服务对象来窗口办理行政许可和审批以及其它公共服务的机会,强行收费、搭车收费的11利用职权以及公信力强制服务或指定单位服务并收费的12把职责范围内的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的13长期无偿调用企业工作人员或者无偿占用、借用企业财产的14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向企业进行其他形式摊派的

第五条、窗口(含中介机构)各类收费,必须依据物价局批准的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进行,并将允许收费的有关证件、文件在出口摆放,使用规则的票据。

第六条、市纪委监察局驻中心效能监督监察处、政务服务中心督察处负责受理企业、群众的举办和投诉。

第七条、收到举报、投诉后,市纪委监察局驻中心效能监督监察处、政务服务中心督察处应在3天内组织相关部门对摊派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属摊派行为的应及时做出处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摊派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揭发。经调查摊派行为属实的对投诉、检举和揭发人按有关规则给予奖励。

第九条、对摊派行为,按以下规则予以处理:1责令摊派单位停止执行,并限期将摊派财物退还企业。收取侵占或罚没的财物已无法退回时,按市场价格给予补偿。向企业摊派人力的由责令摊派单位限期退回企业人员,期间的工资、奖金等由摊派单位承担。2对摊派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市纪委监察局驻中心效能监督监察处、政务服务中心督察处和任免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摊派事项属个人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3取消摊派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当年的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条、调查确认的摊派行为,经批准后对摊派单位在厅内和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公开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本规则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