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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卫生行风监督员由县卫生局聘请。聘请对象为: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及机关事业单位有关人员中聘请产生。
第二条行风监督员所具备的基本条件:所聘请的行风监督员应关心和熟悉卫生工作,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一定的政策水平,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提出建议的能力。
第三条行风监督员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卫生行风建设相关规章制度,对全县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的行风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深入、有效的监督,并如实向县卫生局和各医疗卫生单位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行风监督员具备以下权利:
(一)调查权:在县卫生局党委的安排及参与下,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查阅被监督单位有关文件和资料,了解被监督单位行风建设工作情况,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深入到被监督单位开展明察暗访活动,有权对卫生行风建设工作进行质询或考察。
(二)监督权:监督各单位行风建设情况和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直接向县卫生局主要领导反映情况。
(三)评议权:有权就群众反映的问题、意见或建议向有关单位汇总反馈,参与对各医疗卫生单位行风建设情况的评价、民主测评工作。
第五条行风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纪依法的基本原则,清正廉洁,秉公办事,对卫生局党委负责,在履行职责时不得超越监督权限。
第六条行风监督员监督的对象为县卫生局机关和全县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监督内容为:
(一)行政审批方面,着重监督涉及行政审批的单位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是否最大程度地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积极推行集中审批制度,有效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二)医疗和行政收费方面,着重监督各有关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是否存在乱收费情况,是否执行收费公示制,有无滥检查、乱用药现象。
(三)医疗服务方面,着重监督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收受“红包”、回扣、开单提成等问题,接待患者是否热情、问诊是否耐心细致、就诊高峰时间有无排长队和围诊现象。
(四)纪律约束方面,着重监督各有关单位有无将职务活动变为有偿服务和行政摊派行为,有无其他严重损害卫生系统形象的行为。
(五)政(院)务公开方面,着重监督各有关单位是否按规定实施政(院、所、中心、办)务公开,特别是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办事要求、承办部门、收费标准等群众关注的热点是否做到公开透明、定期公示。
第七条监督员的聘期为一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同意,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
第八条县卫生局负责同监督员的联系,定期组织他们开展监督活动,交流沟通监督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将督查结果及时反馈汇报,促使被监督单位尽快整改落实到位。
第九条全县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自觉接受监督员的监督检查,认真解答和回复其所提出的问题,虚心接受批评,主动整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各种不正当理由对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置之不理或久拖不决,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按管理权限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