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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病床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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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病床工作规则

1.为了加强社区家庭病床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2.开展家庭病床医疗服务,应当遵循统一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3.开展家庭病床服务是承担社区(街道)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有组织的医疗行为,各单位要加强领导,规范行为,培养人才,提高质量,便民利民。

4.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家庭病床医疗服务的医护人员,应具备5年以上的临床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在本机构社区家庭病床组的统一计划、安排和调配下进行。

5.家庭病床的建床建议,可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有权开展家庭病床的社区医院的医师,在患者门诊病历或者出院小结中提出,或由上级医院在患者的出院小结中提出。

6.社区家庭病床组对有关家庭病床的建床建议进行审核,符合建床条件和要求的,方可同意由本机构建床并向患者出具《家庭病床建议通知》。在参加医保的患者出具《医疗保险专用平整》后,为患者建立家庭病床,指派本机构医师负责患者的治疗。

7.社区家庭病床组应对本机构的家庭病床建立和撤消情况进行登记。建床登记应由家庭病床组指派的家庭病床治疗医师进行,撤床登记应由指派医师在写好撤床小结,患者结清全部医疗费用后,方可向家庭病床组申报。

8.市区内家庭病床实行床位医师、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分级查床制度。

9.家庭病床实行床位医师负责制。其任务有以下几项。

(1)接到患者在24小时内,完成首次上门医疗服务,并确定今后每周上门诊治的时间。

(2)在规定时间内,按家庭病床有关要求完成本市统一印制的“家庭病床病历”的填写。

(3)按照约定的时间,定期上门完成查床和医疗服务。

(4)按时完成病程记录。

(5)开展健康心理、咨询等其他能为患者服务的工作。

(6)向患者或家庭解释病情和治疗方案,进行康复保健的宣传教育。

(7)结算医疗费用。

(8)对患者病情按时作阶段性小结,在撤床时做好撤床记录。

10.家庭病床主治医师负责审核,指导床位医师工作。其任务有两项。

(1)新患者建床3日内,上门核查病史、体征,审阅和修正床位医师所写的病历及治疗方案,指出指导意见,并在病历中详细记录。

(2)根据病情安排上门复查。

11.由机构有关领导负责“行政查床”。其任务有两项。

(1)了解医师查床质量(医德医风、治疗效果),审检建床、撤床是否符合规定,中报患者及家属的意见。

(2)在《家庭病床行政查床记录簿》上详细记录查床情况。

12.医护人员为家庭病床患者实施的各类治疗和操作应符合常规,其质量标准应与院内操作的质量标准相同。治疗应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13.病床医师每日查床数不得超过8个。

14.社区机构应组织业务骨干定期检查审阅家庭病床患者的病史,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纠正。

15.社区家庭病床组应及时将上级医师的查床和行政查床后的意见通知床位医师,实现多层次的自查自控。

16.社区家庭病床组要定期组织业务学习,建立疑难病历讨论制度,不断更新专业知识。

17.医师在家庭病床患者的病情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提出急会诊申请,并向上级医师汇报,对病情变化或病情危重不宜继续采用家庭病床服务形式,应及时提出住院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