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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下同),自年月1日起(含4月1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人(现状补办出让的除外,下同),须在该合同宗地开工、竣工时向市国土资源局书面申报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
二、年月1日前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统称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人,该合同宗地尚未开工、竣工的,应将该合同宗地开工、竣工时间向市国土资源局书面申报。已经竣工的,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竣工验收,分期项目可分期申请验收。
其中在年月1日至年月31日期间已签订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人,该合同宗地已竣工的,还需在年月1日以前向市国土资源局书面申报该宗地的实际开工、竣工时间。
三、截至年月31日,凡已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时间满一年未开工的,土地使用权人要在年月1日以前向市国土资源局书面申报延迟开工原因,并提供相关资料。
四、自年月1日起,凡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要在出让合同约定到期前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书面申报延迟开工、竣工原因,并提供相关资料。
五、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出让合同的项目开竣工申报在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办事窗口申报,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办事窗口初审后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处;土地利用处会同土地交易信息中心进行审核,审核结束后移交执法监察支队;监察支队实地核查出具处置意见后移交土地交易信息中心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并定期进行情况通报。
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出让合同的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应与竣工申报同时进行,由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办事窗口初审后上报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申请材料,并组织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城乡规划局等相关部门现场核验实际情况。
六、土地使用权人申报时应填写《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申报表》,并分别提供相关材料:
(一)申报开工时间的,应提供批准的规划总平图及规划、建设部门开工许可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报竣工时间与申请竣工验收的,应提供批准规划总平面图实际执行情况说明及竣工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现场照片。
(三)项目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开、竣工的,应提供延迟开、竣工书面说明(加盖单位公章)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国土资源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七、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亦应按照上述要求及时申报项目开竣工及申请竣工验收的有关情况。
八、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土地使用权人申报的内容进行核实;对由于政府部门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不能按约定时间开、竣工,确需修改原约定时间的,可通过增加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进行约定监管。
九、对不按时上报、拒不执行开竣工申报及竣工验收申请制度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土地使用权人,市国土资源局将向社会公示,除限制其至少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外,并纳入国土信用评估体系,相应的宗地按未开工、未竣工统计、处理,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该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承担。
十、凡未经建设用地竣工验收签署合格意见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房产、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和相关土地使用权证书。
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产、国土资源部门对没有进行建设用地竣工验收并合格的建设项目颁发房产、土地证书的,将依法追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登记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用地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工程验收工作。
十三、各县国土资源局可参照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