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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机关工作条列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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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机关工作条列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不断提高机关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机关基层党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本部门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使机关党建工作走在其他基层党组织前头。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坚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发挥党组织的协助和监督作用。大力弘扬以“五个特别”的青藏高原精神、玉树抗震救灾精神和“人一之,我十之”的实干精神为主要内容的新精神,推动机关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树立自信开放创新的意识,为完成省委重大决策和本部门的职责任务、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提供政治动力和组织保证。

第三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四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党委)的指导。

第五条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六条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

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报上级党组织审批。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5-9人组成,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一般应设组织、宣传、纪检、青年、妇女等委员。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及时增补。

第七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期换届。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州(市、地)级以上机关的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市、区)级机关的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八条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委员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书记由本部门本单位党组(党委)书记或领导班子中其他党员领导干部兼任或专任。书记和副书记的年龄至少能任满一届。书记和副书记职务变动,应当事先征得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同意。

第九条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或者由本部门纪委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兼任,有条件的部门可配备专职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当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十条省直机关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本着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可以将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与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合署办公,也可安排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兼任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专职副书记兼任组织人事部门副职。

第十一条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经费,按不低于3%的比例在本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如遇特殊需要,应拨付专项经费,以保障工作需要。

第三章党组织的基本职责

第十二条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省委、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支持和协助本部门负责人完成工作任务。

(二)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历史,同时广泛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十)完成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本部门党组(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机关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十四条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应履行职责,遵守委员会工作制度。书记、副书记每人联系1—2个党支部,及时了解、督促、指导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上级党的委员会或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汇报会,专门听取所属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书记的党建工作情况汇报。

第四章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十六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让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学习理论与研究解决事关新建设和本部门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党员群众关心的现实问题、党的建设突出问题结合起来,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理论水平和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拓宽党员受教育的渠道,积极组织党员参加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党员集中轮训制度,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对党员参加学习教育的情况进行严格考核。注重发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在党员教育培训中的重要作用,组织党员分期分批进行系统培训。党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4学时,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不少于40学时。

机关党员教育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工作需要不断增长。省直机关党员教育培训经费按每年每名党员25元的标准,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坚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紧密联系机关实际,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实践中,在新建设事业中建功立业。

第十八条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实效性。机关基层党组织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根据需要可增加次数;每一年半或每两年开展一次党员党性分析活动,评选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每个月安排一次组织生活;原则上每季度安排一次党课。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严肃党内生活纪律。每个党员都要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支部(党小组)对一次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予以提醒;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予以告诫;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召开专门会议进行批评教育。机关基层党组织每半年通报一次党员参加党组织生活的情况。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年向上级党组织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报告一次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认真做好离退休党员和流动党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经常开展探访慰问活动。

第二十条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有计划地发展党员,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严格发展工作程序。积极推行发展党员公示制;着力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

第五章基层党内民主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加强机关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切实推进党内民主,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第二十二条落实党员对机关基层党组织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每年开展一次党员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活动。健全充分反映党员意愿的制度,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认真做好党员信访举报受理、查核和反馈工作。机关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有计划地推进党务公开,合理确定公开内容,制定公开目录,规范公开程序,创新公开方式。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

第二十四条改进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完善选举办法。实行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由机关党员直接选举范围。

第二十五条机关党内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党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十六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的权威,执行党中央、省委、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

(二)是否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三)是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四)是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是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六)是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做好干部工作。

(七)是否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廉洁自律,作风正派,情趣健康。

(八)是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七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是:

(一)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督促按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者在会上报告;会后,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和民主生活会上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促本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开好民主生活会,加强指导,定期检查并按规定报告情况。

(三)不是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书记或者副书记,参加或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部门党组(党委)以及本单位负责人召开的部署部门的重要工作任务,研究讨论机关干部推荐、任免、调动和奖惩,研究讨论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研究讨论机关内部建设及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等内容的会议。

(四)参与本部门本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

(五)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以及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本部门党组(党委)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

(六)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大会,听取本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工作情况。

(七)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八)充分发挥机关党员监督作用,支持党员行使监督权利履行监督责任,防止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第六章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八条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围绕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部署、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以及本部门的业务工作,针对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机关以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

(二)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状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向部门党组(党委)和本单位负责人汇报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根据省情特点,加强机关统战工作。在统战对象比较集中的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统战工作干部。加强与党外人士和宗教界人士的联系,及时反映党外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经常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形势任务和国情省情教育,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促进本部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第三十一条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区别不同对象,采取多种形式,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增强工作实效。党员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章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第三十二条着眼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以提高素质能力为重点,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充满活力的机关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

第三十三条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按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2%配备。机关工作人员总数在50人以下的,配备1名专职党务干部;机关工作人员总数在50—100人的配备2人;机关工作人员总数在100—150人的配备2—3人;机关工作人员总数在150—200人的配备3—4人;机关工作人员总数在200人以上的配备4人以上。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或者直属单位及人员较多,或者机关基层党组织经常承担部门党组(党委)交办的具体业务或其它工作任务的,适当增加配备比例。

第三十四条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品行好,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年富力强,得到群众信任,具有敬业、奉献、创新精神。

第三十五条按照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要求,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选好配强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以明确责任、考核监督,保障服务为重点,加强对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管理。

第三十六条重视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书记,专职副书记后备队伍的培养。注意从党务、行政和业务管理岗位中选拔优秀中青年干部充实专职副书记后备人选。按照1:2的比例抓好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专职副书记、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专职书记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第三十七条每三年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特别是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到党员干部培训机构轮训一次。对新任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进行业务培训。

第三十八条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专职副书记任期满两届的、党务工作人员专职从事党务工作满五年以上的一般应进行交流。

第三十九条实行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制定具体办法,对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的年度和任期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表扬先进,激励后进。

第四十条关心党务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充分调动和发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发现、表彰和宣传他们中的先进典型。

第八章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四十一条在省、州(市地)、县(市区)直属机关分别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作为地方党委的派出机构,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向派出它的党的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含直属单位党组织,下同)党建工作进行研究和指导,提出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批复或者答复。

(三)督促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按期进行换届;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关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选出的书记、副书记。

(四)配合同级党委有关部门抓好直属机关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参与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了解和掌握情况,按规定报告情况。

(五)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

(六)了解和掌握所属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七)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同级党的委员会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八)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年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

(九)履行同级党的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任务。

第四十三条完善部门党组(党委)统一领导、党组(党委)书记负全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抓落实的机关党建工作机制。

建立机关党建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把机关党建工作成效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指标。

第四十四条部门党组(党委)指导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的主要方法是:

(一)根据新时期机关党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结合本部门实际,指导机关基层党组织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二)部门党组(党委)每年至少两次听取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汇报,提出指导意见。

(三)经常通过机关基层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跌和意见。支持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四)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人质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解决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

(五)党组(党委)成员要结合分工,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组织的活动,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

第四十五条机关党的工作委员会与各部门党组(党委)应加强联系和协调。充分发挥省直机关党的土作委员会敝的党建联系组的作用。

第四十六条各级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机关党建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四十七条每年对《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机关党的组织。党的关系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其他单位的机关基层党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指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机关直属单位党组织、机关内设机构中设置的党组织。

第五十条省直各厅局党组(党委),各州(市、地)、县(市、区)委从实际出发,制定具体措施。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