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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建设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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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建设工作规则

一、我区五保供养工作的现状

我区是市十三区(县)唯一无敬老院(五保供养中心)的区。年区划时从临潼接收有四所农村敬老院,但是由于其机构性质系乡、村合办;经费主要靠乡村集体提留,日常运转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管理服务人员为聘用的农民工,人员少、年龄大、文化程度低、服务管理水平低;加之房屋年久失修等实际原因,导致全区原有四所农村敬老院于九十年代末先后废弃。

据统计,全区自年至年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口将超过525人,占全区农村人口(16万人)的3.2‰以上,他们中的大多数生活不能自理。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快,社会化供养的任务将越来越大,分散供养的现状根本不能适应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而我区目前尚无一所敬老院,供求矛盾将十分突出,直接影响到五保供养政策的落实。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以加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基础建设和提高供养服务水平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生活权益,为构建和谐做出新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第一,依法管理、规范建设的原则。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参照《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法规文件的规定,在选址布局、建筑设计、设施设备等方面,统一项目管理,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组织实施,保证机构建设的合理化、标准化、规范化。

第二,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立足当地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数量、年龄结构及其变动的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兼顾需求和可行性,充分发挥建设资金的最大效益。

第三,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着眼长远,统筹规划,有重点、分步骤组织实施。既要确保基础设施建设,又要着眼于建立保障机构运转的长效机制;既要满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需求,又要逐步服务当地农村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

第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区、镇、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先解决五保供养中心“空白”问题的基础上,加强对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投入。区上增加福利彩票公益金的投入,重点用在支持区、镇、街道办兴办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立政府扶持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长效机制。同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捐助或兴办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协调,多种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模式共同发展的格局。

三、发展目标和任务

(一)发展目标

1、提高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率。根据省政府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的通知要求,到末,、延安、榆林、杨凌三市一区集中供养率达到70%。我区到末集中供养入院率应力争达到五保户人数的90%。

2、构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服务体系。从年到年,完成一所区级五保供养中心机构建设,镇、街完成五所敬老院建设。到末,在我区基本建成以区五保供养为中心、镇(街)为骨干,社会力量举办为辅助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网络。初步满足农村五保对象的供养需要。

用四年时间完成六所五保供养机构设施的筹建工作。年至年完成区级五保供养中心机构设施的筹建工作,年至年完成镇、街敬老院机构设施的筹建工作(关山镇、武屯镇、北屯街道办、振兴街道办、新兴街道办各新建一所敬老院)。

3、预期目标。到年,全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设施应全部到位,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应健全有序,入院供养对象的生活应保障有力,基本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体系。同时,落实配套政策,使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得到保障,实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二)建设标准和要求。

1、布局。通过新建一所区级五保供养中心和五所镇、街敬老院,基本满足全区五保供养的实际需要。

2、选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选址在镇、街驻地居民集中居住区或交通便利,社会治安良好,医疗卫生、商业服务设施集中的地点。

3、标准。新建区级五保供养中心床位数原则上不低于300张。镇、街敬老院床位数原则上不低于80张,且要有开展日常工作所必需的办公用房和辅助用房。五保供养人员居住用房使用面积每间不小于10㎡,每床位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辅助用房要设置厨房、餐厅、储藏室、医疗室、浴室、公厕,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修建用于康体保健、文体娱乐的功能室,划拨必要的农副业生产用地。

4、建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生活需要进行设计,宜为砖混、砖木结构和平房院落或两层以下砖混楼房,室内地面应选用平整、防滑材料,台阶、楼梯、扶手等设计要考虑供养对象的生活安全需要,不得采用易燃、易碎、化纤及散发有害有毒气体的建筑、装饰材料。

5、设备。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做到“四通”,即通电、通水、通路、通电话,配备必要的膳食制作、文体娱乐、医疗卫生、洗浴、消防、办公管理等设备,配备供暖和降温设备。居住用房要配备床、桌、椅、柜、被褥等生活必需品。

6、功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在尊重五保对象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积极吸纳五保供养对象,向他们提供吃、穿、住、医、葬(教)方面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对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提供必要的供养服务,并逐步开展面向农村有实际困难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各项生活服务。

(三)建设任务和投资

1、任务。城区集中新建一所五保供养中心;关山、武屯、北屯、振兴、新兴各新建一所敬老院。

2、建设规模。根据城市建设征地有关规定,新建区级五保供养中心需征地9300㎡(东西116米,南北80米),扣除道路建筑红线等3500㎡,供养中心实际占地5800㎡,建筑面积不低于4600㎡,使用面积不低于3600㎡,总投资控制在500万元以内;新建的镇、街敬老院土地面积不低于1600㎡,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使用面积不低于800㎡,总投资控制在50万元以内。

3、投资。经测算,期间,全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共需资金750万元。按照省、市、区三级负担的原则,、延安、榆林三市,省级补助30%,市、县、区财政负担70%,不足部分由区福利捐献资金补充。

四、政策措施

(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按照“集中供养是方向,乡镇敬老院建设是重点”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相关政策体系,确保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有法可依、依法管理。

一由国土分局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陕政发〔〕53号)文件要求“国土资源部门要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供地……确需要征为国有的,按照国家划拨用地目录中社会公益事业用地的要求进行供地”,首先解决建设用地。

二要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中涉及建设、交通、教育、文化、体育、税收、电力、水利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要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目标责任考评制度,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规划,严格落实各级政府的责任。

四要健全完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通过明确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人员职责,建立相应的财务、卫生、民主管理等各项制度,进一步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

五要开展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星级评定活动,制订出台五供养服务机构考核评比办法,落实奖惩措施,逐步推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标准化管理。

(二)明确机构性质,落实人员经费。

根据国务院第456号令及陕政办发〔〕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区、镇(街)利用国有资金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我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岗位设置遵循因事设岗、按需设岗的原则,岗位主要由院长、会计、炊事、医疗、护理服务等组成,工作人员与机构供养对象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管理人员由区、镇(街)配备,人员工资由区、镇(街)列入财政预算;其他服务人员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其待遇由区、镇(街)采取“购买服务”的形式予以解决。

(三)建立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逐步建立适应社会发展、多形式的资金投入机制,逐年增加对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资金投入,确保各类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正常运行。一是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全区基本建设规划,逐年予以安排。二是建立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转和维护基金,确保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正常运行。三是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社会力量捐助或兴办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民政、发改委、土地、规划、财政、镇、街等部门参加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坚持先编制规划再审批项目,严格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认真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的审核工作,确保项目建设前期工作质量。

区财政按规划逐年落实配套资金,严格建设资金管理,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我区建设项目都能达到标准,发挥最大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