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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级响应
(一)灾害损失情境
1.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1人以上、6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0.2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0.1万间以上、0.3万间以下;
(4)农村因旱造成需政府救济人口比例达到2%以上,4%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1万间以上、0.2万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政府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预警及灾害发生后,进入预警工作状态,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启动四级响应:
灾情信息管理工作人员:与灾区民政办沟通确认灾情;与地震、水利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沟通情况;确认灾情后,编写《灾情快报》送科长审核,经主管局长、局长审签后,报市民政局和区政府,发各有关单位和部门。
救灾科科长:对灾情进行分析评估、分级,审核灾害程度,组织制定救助方案,提出响应建议,报告分管副局长。
分管副局长:审核响应建议,决定进入四级响应,并报告局长。
(三)响应措施
1.人员值班保障
响应等级确定后,救灾科24小时待班。
2.慰问电的
当因灾死亡人口超过5人时,视情况以区民政局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救灾科负责联系协调并报局领导批准)。
3.灾情信息管理
由救灾科灾情信息管理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工作是:
(1)从灾害发生开始,每日11时前要求灾区街镇民政办上报灾情动态信息,直到灾害稳定。
(2)接到灾害信息2小时内编发《灾情快报》,报送局领导审定后,上报市民政局和区政府,向有关部门通报灾情。
4.开展紧急救助
由救灾科科长负责,具体是:
(1)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建议派出相应的救灾现场协调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2)根据灾区民政部门申请,在灾情发生48小时内制定区本级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商区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有关救灾物资的调拨。
(4)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5)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制定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并商区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5.灾情评估
由救灾科科长负责,具体工作是:
会同救灾现场协调工作组进行灾情和需求评估,通报相关部门,必要时向区政府报告情况。
6.综合协调
由救灾科科长负责,具体工作如下:
(1)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灾害信息;根据区政府指示或受灾地区请求,研究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意见。
(2)视情况建议向灾派出工作组,指导地方开展救灾。
7.实时工作报告
由救灾科科长负责。
灾情相对稳定和救灾工作开展后,向区政府报告灾情和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四)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救灾科科长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主管副局长;主管副局长审核并报局长同意后,决定四级响应终止。
二、三级响应
(一)灾害损失情境
1.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3人以上、8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0.2万间以上、0.4万间以下;
(4)农村因旱造成需政府救济人口比例达到4%以上,10%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5人以上、8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0.8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2万间以上、0.3万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政府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预警及灾害发生后,进入预警工作状态,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启动三级响应:
灾情信息管理工作人员:与灾区民政办沟通确认灾情;与地震、水利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沟通情况;确认灾情后,编写《灾情快报》送科长审核,经主管局长、局长审签后,报市民政局和区政府,发各有关单位和部门。
救灾科科长:对灾性进行分析评估、分级,审核灾害程度,组织制定救助方案,提出响应建议,报告分管副局长。
分管副局长:审核响应建议,报局长。
局长:决定进入三级响应,并报告主管副区长。
(三)响应措施
1.人员值班保障
响应等级确定后,救灾科取消休假,实行24小时值班。
2.慰问电的
以区民政局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灾情发生24小时内,视情况向市民政局提出发慰问电的建议。
3.灾情信息管理
由救灾科灾情信息管理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工作是:
(1)从灾害发生开始,每4小时与灾区镇街民政办联系一次,每日11时前要求灾区街镇民政办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直到灾害稳定。
(2)接到灾害信息2小时内编发《灾情快报》,报送局领导审定后,上报市民政局和区政府,向有关部门通报灾情。
4.开展紧急救助
由救灾科科长负责,具体是:
(1)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建议派出相应的救灾现场协调工作组配合市民政局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2)根据灾区镇街人民政府申请,在灾情发生24小时内制定区本级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商区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3)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向市民政局、财政局申请应急款,接到拨款通知后24小时内按拨款程序及时下拨镇街救灾应急款。
(4)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调拨。
(5)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6)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代区政府向市政府申请灾后重建款的报告,制定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5.灾情评估
由救灾科科长负责,具体工作是:
会同救灾现场协调工作组进行灾情和需求评估,通报相关部门,必要时向市民政局和区政府报告情况。
6.综合协调
由救灾科科长负责,具体工作如下:
(1)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灾害信息;根据区政府指示或受灾地区请求,研究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意见。
(2)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评估灾情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
(3)视情况向灾派出工作组,指导地方开展救灾。
(4)及时落实区政府有关抗灾救灾工作指示。
7.实时工作报告
由救灾科科长负责。
灾情相对稳定和救灾工作开展后,向市民政局、区政府报告灾情和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四)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救灾科科长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主管副局长;由主管副局长审核建议后报局长,由局长报主管副区长同意后,决定三级响应终止。
三、二级响应
(一)灾害损失情境
1.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0.3万间以上、0.4万间以下;
(4)农村因旱造成需政府救济人口比例达到10%以上,15%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上、0.4万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政府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预警及灾害发生后,进入预警工作状态,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启动二级响应:
灾情信息管理工作人员:与灾区民政办沟通确认灾害;与地震、水利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沟通情况;确认灾情后,编写《灾情快报》送科长审核,经主管局长、局长审签后,报市民政局和区政府,发各有关单位和部门。
救灾科科长:对灾性进行分析评估、分级,审核灾害程度,组织制定救助方案,提出响应建议,报告分管副局长。
主管副局长、局长:审核灾害程度,明确响应建议,并报告主管副区长。
主管副区长:决定进入二级响应。
(三)响应措施
1.人员值班保障
响应等级确定后,局机关值班与救灾科实行双岗24小时值班。
2.慰问电的
以区民政局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当死亡人口超过30人时,在灾情发生24小时内,视情况向市民政局提出发慰问电的建议。
3.灾情信息管理
由救灾科灾情信息管理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工作是:
(1)从灾害发生开始,每4小时与灾区镇街民政办联系一次,每日11时前要求灾区街镇民政办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直到灾害稳定。
(2)接到灾害信息2小时内编发《灾情快报》,报送局领导审定后,上报市民政局和区政府,向有关部门通报灾情。
4.开展紧急救助
由救灾科科长负责,具体是:
(1)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建议派出相应的救灾现场协调工作组配合市民政局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2)根据灾区民政和财政部门的申请,在灾情发生24小时内制定区本级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商区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3)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向市民政局、财政局申请应急款,接到拨款通知后24小时内按拨款程序及时下拨镇街救灾应急款。
(4)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调拨。
(5)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6)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代区政府向市政府申请灾后重建款的报告,制定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7)及时落实区政府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5.灾情评估
由救灾科科长负责,具体工作是:
(1)会同救灾现场协调工作组进行灾情和需求评估,向市民政局和区政府报告评估结果,通报相关部门。
(2)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评估灾情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
(3)灾情稳定后,组织召开灾评估会,向市民政局和区政府报告评估结果,通报相关部门。
6.综合协调
由救灾科科长负责,具体工作如下:
(1)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灾害信息;根据区政府指示或受灾地区请求,研究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意见。
(2)视情况向灾派出工作组,指导地方开展救灾。
(3)及时落实区政府有关抗灾救灾工作指示。
7.开展救灾捐赠
由救灾科组织实施,具体工作是:
(1)报请区政府批准,向社会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
(2)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帐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
(3)及时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
(4)及时下拨捐赠款物。
(5)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8.实时工作报告
由救灾科科长负责。
灾情相对稳定和救灾工作开展后,向市民政局、区政府报告灾情和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四)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救灾科科长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主管副局长;由主管副局长、局长审核后报主管副区长,由主管副区长决定二级响应终止。
四、一级响应
(一)灾害损失情境
1.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
(3)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
(4)农村因旱造成需政府救济人口比例达到15%以上。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2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政府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预警及灾害发生后,进入预警工作状态,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启动一级响应:
灾情信息管理工作人员:与灾区民政办沟通确认灾害;与地震、水利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沟通情况;确认灾情后,编写《灾情快报》送科长审核,经主管局长、局长审签后,报市民政局和区政府,发各有关单位和部门。
救灾科科长:对灾性进行分析评估、分级,审核灾害程度,组织制定救助方案,提出响应建议,报告分管副局长。
主管副局长、局长:审核灾害程度,明确响应建议,向主管副、区长报告。
区长:决定进入一级响应状态。
(三)响应措施
1.人员值班保障
响应等级确定后,局机关值班与救灾科实行双岗24小时值班。区民政局取消休假和一般性出差,全员参加救灾工作;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实行联合办公,2人以上24小时值班,2小时内向市民政局和区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慰问电的
以区民政局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灾情发生24小时内,视情况向市民政局、区政府提出发慰问电的建议。
3.灾情信息管理
由局救灾应急指挥组灾情信息小组负责,具体工作是:
(1)从灾害发生开始,每2小时与灾区镇街民政办联系一次,每日11时前要求灾区街镇民政办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直到灾害稳定,每日12时前向市民政局、区政府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2)接到灾害信息2小时内编发《灾情快报》,报送局领导审定后,上报市民政局和区政府,向有关部门通报灾情。
4.开展紧急救助
由局救灾应急指挥组紧急救援小组负责,具体是:
(1)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抗灾救灾现场联合工作组配合上级民政部门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建议区政府组成工作组赴灾区。
(2)根据灾区民政部门的申请,在灾情发生24小时内制定区本级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商区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协调落实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3)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向市民政局、财政局申请应急款,接到拨款通知后24小时内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民政局、财政局应急款。
(4)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5)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代区政府向市政府申请灾后重建款的报告,制定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6)及时落实市民政局、区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5.灾情评估
由局救灾应急指挥组灾情信息小组负责,具体工作是:
(1)会同救灾现场协调工作组进行灾情和需求评估,向市民政局和区政府报告评估结果,通报相关部门。
(2)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评估灾情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
(3)灾情稳定后,组织召开灾评估会,向市民政局和区政府报告评估结果,通报相关部门。
6.综合协调
由局救灾应急指挥组紧急救援小组负责,具体工作如下:
(1)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灾害信息;根据区政府指示或受灾地区请求,研究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意见。
(2)视情况向灾派出工作组,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建议区政府组成工作组或慰问团赴灾区
(3)及时落实区政府有关抗灾救灾工作指示。
7.开展救灾捐赠
由局救灾应急指挥组救灾捐赠小组负责,具体工作是:
(1)报请区政府批准,向社会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
(2)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帐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
(3)及时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
(4)及时下拨捐赠款物。
(5)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8.实时工作报告
由局救灾应急指挥组紧急求援小组负责,具体工作是:
灾情相对稳定和救灾工作开展后,向市民政局、区政府报告灾情和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四)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救灾科科长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主管副局长,主管副局长、局长审核后,报主管副区长、区长,由区长决定一级响应终止。
五、工作规程的修订和完善
本工作规程由救灾救济科根据实际工作开展和人员变动情况进行修订并报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局长、局长审定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