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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政府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价格的能力,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持我县市场价格总体水平稳定,解决因价格上涨导致低收入群体生活困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省价格条例》、《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缴使用管理办法》、《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价调基金),是指县政府依法设立,用于平抑、调节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价调基金的征收与使用,坚持统筹兼顾、公开、透明、长期积蓄、应急使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
第五条县政府成立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工作落实情况,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工作。县政府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物价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章价调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价调基金的来源
(一)财政拨款。县政府根据当年财政状况,从财政预算中予以拨付。
(二)上级专项拨款。
(三)社会捐赠。
(四)本行政区域内工商企业缴纳。
第七条价调基金征缴范围、行业标准及征收部门: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采矿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采矿业、非金属采矿业、酒、卷烟销售业、房地产开发业、金融、保险、通讯业以及宾馆酒店业、饮食业、娱乐业、成品油销售业依照本办法缴纳价调基金。征收单位:统一由县地税局征收。
征收标准:
(一)煤炭开采:洗精煤、焦炭执行《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
(二)有色金属、非金属采矿业按销售收入的0.5%征收。
(三)酒类、卷烟制造、销售按销售收入的0.5%征收。
(四)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按销售收入的0.5%征收。
(五)金融、保险业(免税险种除外)按经营收入的0.3%征收。
(六)通讯业按经营收入的0.5%征收。
(七)宾馆酒店业(40张床位以上)、饮食业(营业面积150平方米以上)、娱乐业(营业面积150平方米以上)按营业额的0.3%征收。
(八)成品油企业按销售收入的0.5%征收。
第八条价调基金统一由县地税局按月随税一并征收。价调基金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需要调整的,由领导小组提出,经县政府研究同意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缴纳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缴纳价调基金的,由县地税局责令其限期缴纳,限期缴纳的期限为15天。逾期不缴的,由征收机关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处应缴纳金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缴纳义务人仍拒不缴纳的,县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价调基金缴纳义务人经本企业申请,县领导小组研究报县政府同意后,可以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
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减缴、免缴或缓缴价调基金。
第三章价调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价调基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按照“量入为出、统筹规划、注重效益”编制支出预算,年末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二条县地税局将征收的价调基金按市级50%,县级50%的比例报经县政府同意后,上缴市、县财政局设立的“价格调节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价调基金的主要用途:
(一)对执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等价格政策而受到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价格补贴;
(二)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异常波动而给予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适当价格补贴、贷款贴息等;
(三)对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而给予低收入群体的临时价格补贴;
(四)蔬菜、畜禽等农副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的价格补贴。对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严重影响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
(五)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和生产基地建设,给予补贴、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六)县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批准使用的其他价格补贴。
第十四条申请使用价调基金的,申请人应当向县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使用价调基金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基本情况、申请项目名称、使用理由、资金数额以及拨付方式等;
(二)价调基金的具体使用方案;
(三)申请人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农民种植、养殖户提供身份证明);
(四)申请人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农民种植、养殖户提供村、居委会相关证明);
(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用于低收入困难群体补贴的项目,由县民政局向县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按程序办理。
申请使用市统筹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县政府向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提出。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价调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坐支、截留、挪用。
县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等部门应对价调基金的征收和使用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县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解缴、入户、拨付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十六条地税部门代征经费按征收总额的3%提取。县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经费按征收总额的1%提取,主要用于价调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包括宣传、培训、表彰奖励、系统开发以及票据、报表印刷和中介评审等相关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价调基金应严格按批准用途专款专用,价调基金使用单位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由县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审计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终止拨款,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十八条对违反价调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按《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