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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实施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根据《省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方案(草案)》,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区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
一、目标
通过全面实施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为全区孕产妇提供安全、有效、规范、便捷的保健服务,提高孕产妇保健管理率,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具体目标是年度辖区内:
1、早孕建册率≥90%;
2、产前检查≥85%;
3、产后访视率≥85%。
二、范围与对象
1、范围:辖区2镇,9个办事处。
2、对象:辖区内居住的所有孕产妇。
三、服务内容
1、孕12周前由孕妇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其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进行1次孕早期随访。
(1)孕妇健康状况评估:询问病史、家庭史等,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和血常规检查,有条件的地区建议进行血型、尿常规、肝功能、阴道分泌物、梅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等实验室检查。
(2)开展孕早期个人卫生、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避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同时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3)根据检查结果填写第一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及严重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2、孕16-20周、21-24周各进行1次产前随访,对孕妇的健康状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
(1)孕妇健康情况评估: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实验室检查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识别需要做产前诊断和有需要转诊的重点孕妇。
(2)对未发现异常的孕妇,除了进行孕期的个人卫生、心理、运动和营养指导外,还应进行预防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宣传告知。
(3)开展自我监护方法指导、分娩准备教育和母乳喂养指导,并落实孕24周后到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继续进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
(4)对发现有异常的孕妇,要及时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要立即转上级医疗保健机构急诊。
3、孕25-36周、37-40周各进行1次产前随访,重点孕妇应在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并酌情增加次数
(1)询问前次产前检查之后有无特殊情况出现,特别要关注孕期并发症和合并症的表现特征。
(2)测量体重及血压,检查有无水肿及其他异常,建议复查血常规、尿常规。
(3)复查胎位,听胎心率,测宫底高度、腹围,并注意胎儿大小与孕周是否相符。
(4)对孕妇进行孕期保健教育,并督促做好自我检测。
4、产后访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得到分娩医院转来产妇分娩的信息后,应于产妇出院后3-7天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进行产褥期健康管理,加强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同时进行新生儿访视。
(1)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产妇一般情况、乳房、子宫、出血和恶露、会阴或腹部伤口恢复等情况。
(2)对康复正常及出现母乳喂养、产后便秘、痔疮、会阴伤口等问题的产妇要进行产褥期保健指导和相关问题处理。
(3)发现有产后感染、产后出血、子宫复旧不佳、妊娠合并症恢复者以及产后抑郁等问题的产妇,应及时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治疗。
(4)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新生儿的基本情况。
5、产后42天健康检查。
(1)为正常产妇做产后健康检查,异常产妇到原分娩医疗保健机构检查。
(2)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检和妇科检查,必要时进行辅助检查对产妇康复情况进行评估。
(3)对已康复者进行性保健、避孕、生殖道感染、纯母乳喂养6个月等方面的指导。
四、服务要求
1、掌握信息,早孕建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加强与村(居)委会、妇联、计生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掌握辖区内孕产妇人口信息,告知孕产妇健康管理信息,为妊娠12周前的孕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进行第一次孕早期随访,填写《第一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并收回第一次服务卡。
2、及时服务,全程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按国家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要求,为辖区内居住的孕产妇提供其余4次孕期健康管理、2次产后访视和产后42天健康检查服务,并将每次随访服务的信息及检查结果准确、完整地记录在《孕产妇保健手册》上,收回相应服务卡。对发现的高危孕产妇,进行针对性的健康指导,并及时转诊,定期随访。在完成产后保健服务后回收《孕产妇保健手册》,纳入孕产妇健康档案管理。
五、组织实施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工作是妇幼保健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医改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医疗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范畴,统筹安排,一并推进。结合孕产妇系统管理,高危管理等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孕产妇保健工作。
(一)明确职责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为孕产妇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并做好辖区内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和高危孕产妇的补筛、转诊、随访服务,以及信息统计和上报工作。
2、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
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指导下,协助承担辖区内孕产妇保健服务任务。
3、妇幼保健机构
区妇幼保健院是辖区内妇幼保健工作的技术指导中心,要根据辖区实际,细化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结合孕产妇保健常规工作,对本辖区开展的孕产妇健康检查服务工作实际专项技术指导和业务管理,定期开展检查、考核与评价。
(二)设计、印制孕产妇保健手册、相关表格
《孕产妇保健手册》是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的主要记录载体,是反映孕产妇健康管理业务开展程度的重要依据,《孕产妇保健手册》作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产科门诊病历使用,区妇幼保健院要按照国家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要求,统一设计,相关表册,统一编号,登记发放,严格管理。
(三)保障服务能力
1、设妇女保健室(咨询室)、妇科检查室。
2、有诊断桌、椅、检查床、资料柜妇科检查设备等。
(四)开展基层人员培训
区卫生局委托区妇幼保健院要组织基层妇幼保健人员开展孕产期保健适宜技术培训,使其掌握国家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内容、方法和工作流程,熟悉危重孕产妇转诊指证,确保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
(五)加强社会宣传
区卫生局、区医疗卫生单位要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开展孕产妇基本保健服务工作宣传,使孕妇或准备怀孕的妇女能够及时获取健康服务的信息和服务内容,主动到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接受保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