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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府发号)文件精神,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投标(竞买)保证金代收代退的管理,规范操作程序,保障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保证金的作用,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交易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土地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二、收缴保证金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保证金的缴纳单位和退付单位应当与交易主体资格相符,且保证金的缴纳单位和退付单位名称应当一致。以联合体参加交易活动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缴纳保证金。
缴纳保证金应采用银行转帐方式。
2.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金额、缴纳截止时间、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以及缴纳保证金的指定银行帐户等。
3.招标人在通知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时,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告知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支票、银行汇票等)、投标保证金数额、递交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
4.招标人开始出售招标文件前应当将招标文件向交易中心备案。
5.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金额、时间,将保证金缴入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由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出具收款收据。
6.投标保证金收缴截止期满,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应当在截止期满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缴纳保证金的情况告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委员会及招标人。
7.投标(竞买)保证金代收代退过程必须由县财政部门在县行政服务中心专设窗口进行。
三、投标(竞买)保证金的代收规则
1.项目单位(或机构)给入围单位开出《投标(竞买)保证金缴纳通知书》。
2.保证金的缴纳。
以转账形式缴纳。投标(竞买)单位按规定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纳入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专户;并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收据事宜。
四、投标(竞买)保证金的代退规则
1.工程类未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的退付手续在收到未中标通知书后即可办理,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的退付手续必须在签订合同后才可办理。
其他类投标(竞买)保证金在定标并经具体操作机构(政府采购部、产权交易部)出具相关退付意见后即可办理。
2.项目单位(或机构)将交易结果抄送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供核对退款单位。
3.一般退款程序:
(1)投标(竞买)单位持(中标单位持综合服务费发票)授权委托书、委托书、身份证明及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具的收款收据(原件)等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退付手续。
(2)自然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具的收款收据(原件)亲自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退付手续。
4.特殊退款程序:
(1)遗失收款收据的:退款单位先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办理申请挂失手续,一周后持挂失单和相关材料按一般退款程序办理。
(2)因退款单位人为原因如笔误等,致退款单位银行汇票无法进账,要求重新办理退款的,先由退款单位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书面提出要求,并说明情况;再按银行要求办理注销手续后,按一般退款程序办理。
(3)退款单位因名称变更造成交款单位与退款单位不一致的:原交款单位提供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并由相应工商部门出具名称变更证明书,原交款单位法人代表签具同意退款给更名后企业承诺书,经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负责人同意后,按一般退款程序办理。
5.交款单位与退款单位名称必须保持一致。
6.退款一般不采用现金方式。
7.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受理退付后五个工作日内退付投标保证金。
五、投标(竞买)保证金必须按照招标(竞拍)文件等有关规定交纳。
六、投标(竞买)单位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计息。
七、保证金代收代退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入围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