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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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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工作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号)和《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服务规定》,按照《法治建设纲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法治政府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湘政发号)和《法治建设实施纲要(试行)》(君号)文件的总体要求,全面推进我区依法行政工作,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

1、健全依法行政领导体制。(1)成立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任副组长,各镇(办)、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区政府办(法制办),具体负责我区依法行政工作的具体实施和协调。各镇(办)、各部门要相应成立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牵头的领导小组,具体领导本地区、本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2)实行政府常务会议定期研究法治政府建设制度。区政府常务会议每年听取2次以上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解决本地区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3)实行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年度报告制度。区政府每年向区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情况,各镇(办)、政府各部门每年年初要向区政府报告上年度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2、强化部门责任。区政府每年召开全区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明确全区全年依法行政工作目标、任务。区政府与各镇(办)、区直各部门签订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状,明确各单位在依法行政工作方面的责任。行政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

3、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考核。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将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力度,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按照《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规定,区政府法制办负责依法行政考核的具体工作,监察、发改、司法、财政、编制、审计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年底,区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部门和镇(办)的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考评,评选出优秀、合格、不合格单位。依法行政考核结果报送区委和区人大常委会。

4、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各镇(办)和区政府各部门要设立专门法制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少于1人,法制工作人员不得同时为行政执法人员,使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承担的责任、任务相适应。

5、扎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法治文化和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社会氛围,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二、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高行政决策水平

6、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明确区政府常务会议、各单位办公会议等各类会议的决策权限。要求重大决策要经过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法制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区政府重大决策草案应当在会前由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7、建立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区政府各部门以及各镇(办)要聘请法律专业人员成立法律顾问组,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对行政决策进行把关,帮助解决各类法律事务及社会矛盾。

8、大力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进一步扩大听证范围,提高听证质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应组织听证。

9、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重大决策作出后,决策机关应加强重大决策落实的督查督办,并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部门严格追究责任。

三、加强制度建设,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

10、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区政府(办)制定规范性文件时要严格执行《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公开征求意见,由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之日起15日内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11、坚持规范性文件登记制度。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必须报送区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区政府法制办将按照《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加强对各镇(办)、区直部门执行规范性文件登记制度的督促检查,依法纠正未经“三统一”程序的规范性文件。

12、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为2年。起草单位应于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提请制定机关按照“三统一”程序重新。有效期满未重新公布的一律自动失效,不得继续执行。

13、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认真贯彻实施《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按照“有件必备”的要求,切实做好区政府(办)规范性文件依法报送市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和镇(办)、区直部门规范性文件依法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备案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查。被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制定机关必须及时纠正。区政府门户网站要加强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网上检索系统建设,方便公众查询。

14、认真抓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全面落实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区政府法制办每2年应组织对区政府(办)、各镇(办)和区直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一次。各发文单位应对本单位规范性文件是否继续有效、修改、废止等情况予以严格审查,并书面向区政府法制办说明理由。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及时组织修改或者废止,及时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向区政府法制办报备,由区政府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持文明公正执法

15、梳理行政执法依据,依法全面履行行政职责。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落实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和机构改革情况及时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执法职权和行政执法责任,并向社会公布。要着力提高政府公信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决定。行政机关参与民事活动,要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16、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逐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文化、林业、商贸、城区管理等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等问题。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17、细化行政裁量权基准。各单位要按照《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要求,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参照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继续重点做好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细化和完善。并按照上级要求逐步做好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

18、健全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应牢固树立程序意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法,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健全行政执法取证规则,规范取证活动,杜绝违法取证行为。规范执法检查活动,防止随意检查、执法扰民。严格执行《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

19、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规范化管理,按照《省行政程序规定》,区政府法制办每年应至少组织1次对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通过案卷评查,了解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程序是否得当、证据是否充分等情况,对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的不合法情况要及时予以指出并责令改正。严肃查处违法执法案件和群众举报投诉案件,坚决纠正不执法、乱执法现象。

20、开展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制度。按照《省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要求,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的具体工作。按照《办法》要求,区直各行政执法单位每年应从本部门办理过的行政执法案件中,选择数量较大的、社会普遍关注的、容易发生执法偏差的执法案件,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等方面的各类案件,选择3-5件报送区政府法制办,由区政府法制办统一编纂,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向社会统一。

21、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一是要加强对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管理,区政府法制办要建立全区行政执法人员档案,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动态管理。二是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参加省、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的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未通过考试的,不予核发行政执法证件,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三是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四是行政执法机关应重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政治素质,加强行政执法队伍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深化政务公开,提高政府服务水平

22、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进一步“精简事项,简化程序”的要求,区政府法制办将继续对行政许可、年检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每年3月份底前将上年度行政许可、年检项目目录变动情况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布。行政审批项目实施机关应当及时将依法新增、取消或者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及有关资料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

23、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各级政府各部门应当将编制的政府服务项目目录和办事指南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部门都要全面推行办事公开制度,需要公开的范围包括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政府信息公开要及时、准确、具体、规范。推进公开渠道向镇(办)、社区(村)基层延伸,提升基层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服务水平。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依法妥善处理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对依法应当保密的,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24、推进办事公开。加强各类行政服务机构建设,在完善服务功能、规范“窗口”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强化监督管理上下功夫。对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要尽可能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要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用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

25、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建立电子政务统一网络平台,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方便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办事。加强电子政务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网络与信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促进电子政务健康发展。

26、健全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和发展区、镇(办)政务服务平台,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尽可能纳入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办理。建立和发展社区服务平台,集中办理社区服务事项。按照“一城一平台”的原则,逐步建立统一电话号码为的社会求助服务平台。整合110、119、122公共服务资源,建立统一报警服务平台。建立健全统一的120医疗急救指挥中心系统,规范各医疗机构急救号码,实现集中受理、统一调度。

27、完善政务公开监督措施。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和保障机制,政府和政府部门应当把实行政务公开列入目标管理内容,定期组织对门户网站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区监察局要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对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建立健全调解机制,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8、建立矛盾纠纷调解联动机制。建立区、镇(办)两级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认真实施人民调解法,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

29、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缩短受理时间,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对社会影响较大、案情比较复杂、涉及人数众多或者群体利益的案件,积极采取公开听证、当面核实的方式进行审理。健全行政复议机构,保证一般案件至少2人承办,重大案件3人承办。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始阶段和行政程序中。

30、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应依法积极应诉,按规定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重大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主动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书。建立行政败诉案件分析制度,严格过错责任追究。

七、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31、自觉接受监督。各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区人民政府要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有关行政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认真对待网络监督,增强运用网络手段访民意、查民情的意识和能力。

32、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区直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下级或所属执法机构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审计部门要着力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金融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基金、扶贫救灾资金等公共资金的专项审计。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做好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推行风险岗位廉能管理,推行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监察,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

33、严格行政问责。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本地区、本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直至行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本实施细则下发后,全区各单位要对照本实施细则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结合本单位职责,贯彻落实,确定今后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阶段性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工作完成时限和具体措施。要研究工作方法,采取有效形式,狠抓落实,努力推进我区法治政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