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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行政绩效考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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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行政绩效考评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的要求,依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市行政绩效考核方案的通知》(政发[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对乡镇、县直单位年度工作进行综合考评的通知》(发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统一组织、分块实施、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公开公正、量化考核的年度考评原则,结合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机构

成立县人民政府行政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服务中心、人事局、监察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县行政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考核办”),由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县政府督查室。行政绩效考核办在县综合考评办统一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考核对象

县政府行政绩效考核对象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系列行政机构和垂直管理单位,共90个。

1、乡镇人民政府(20个)

三封寺镇、胜峰乡、治河渡镇、北景港镇、新河乡、鲇鱼须镇、宋家嘴镇、万庾镇、护城乡、东山镇、操军镇、梅田湖镇、新建乡、南山乡、终南乡、插旗镇、注滋口镇、幸福乡、团洲乡、城关镇。

2、县政府系列行政机构(45个)

公安局、交警大队、司法局、民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招商局、信访局、移民局、审计局、环保局、物价局、安监局、人防办、行政服务中心、农办、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水产局、畜牧局、农机局、经管局、工业局、财政局、城建投、粮食局、供销联社、湖洲管理局、交通局、建设局、房产局、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局、教育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卫生局、血地办、文体局、广电局、旅游局、马鞍山新区管委会、小集成洪泛区管委会、工业园管委会。

3、垂直管理单位(25个)

国土资源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气象局、烟草局、公路局、电力局、人民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盐务管理局、邮政局、电信局、移动公司、石油公司、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信用联社、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新书店、邮政储蓄银行。

三、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

县政府行政绩效考核由指标考核、督查考核和评议考核三部分组成。考核内容依据县委、县政府下发的年度综合考评方案确定,实行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总分以1000分为基准,实行加、扣分制。指标考核、督查考核和评议考核得分之和为年度行政绩效考核总得分。

(一)指标考核

1、乡镇考核内容

(1)未按季度均衡完成财税任务的每次扣10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年财税任务的扣50分;超额完成年度财税任务的,每超过1万元加计0.5分,加分不封顶(由财政局提供计分依据)。

(2)超额完成县定争项争资任务的计2分,未完成的扣2分(由发展和改革局提供计分依据)。

(3)超额完成县定招商引资任务的计5分,未完成的扣5分(由招商局提供计分依据)。

(4)超额完成工业增加值、工业企业实缴税金、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的每项计2分,未完成的每项扣2分。年内每新增1家规模工业企业计10分(由工业局、农业局提供计分依据)。

(5)新创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每个计5分,国家级名牌产品、驰名商标每个计10分(由工业局、农办提供计分依据)。

(6)未完成县政府下达的粮食种植计划任务的扣5分。未完成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任务(年底完成90%)的,每少两个百分点扣0.5分;未完成土地流转市定任务的扣2分。未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产权明晰”任务的扣2分。每新创1个国家级农产品种养基地计10分(由农办、农业局、经管局、林业局提供计分依据)。

(7)完成交通建设年度任务的计3分,未完成的扣3分(由交通局提供计分依据)。

(8)超额完成城镇建设、村庄规划、爱民安居房年度任务的各计2分,未完成的各扣2分(由建设局提供计分依据)。

(9)超额完成国土管理年度任务的计3分,未完成的扣3分(由国土资源局提供计分依据)。

(10)未完成年度各项水利建设任务的扣5分;在设计标准内,湖区堤垸溃堤、山丘区水库溃坝的扣100分(由水利局提供计分依据)。

(11)辖区内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每起扣5分(由环保局提供计分依据)。

(12)计划生育工作年终评估验收排队结果为先进等次的计5分,其中被评为市级模范乡镇的加计5分;被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的分别扣50分、100分(由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供计分依据)。

(13)未完成县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征缴任务的每项扣2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计分依据)。

(14)乡镇事业单位在岗人员工资未足额发放的,每欠发1个月扣1分(由财政局提供计分依据)。

(15)未完成住房公积金征缴任务的扣2分(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提供计分依据)。

(16)新农村建设中完成示范村建设、清洁工程、农民培训等3项工作年度计划的每项计2分,未完成的每项扣2分;超额完成沼气池建设年度计划的计5分,未完成的扣5分(由农办提供计分依据)。

(17)未完成农村低保、五保户供养年度计划的各扣3分(由民政局提供计分依据)。

(18)乡村两级出现向农民乱收费等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行为经查实的每起扣20分(由经管局提供计分依据)。

(19)各项惠农政策性补贴资金发放不到位经查实的每例扣20分(由财政局、审计局、经管局提供计分依据)。

(20)未完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任务的扣3分(由卫生局提供计分依据)。

(21)未启动定点屠宰工作的扣2分,管理不规范的扣1分(由商务局提供计分依据)。

(22)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未落实审批归口、收费公示、首问责任、承诺服务、限时办结规定的,每项扣1分(由行政服务中心提供计分依据)。

(23)政务公开不及时、公开形式不规范、内容不全或不实经查实的每起扣1分(由行政服务中心提供计分依据)。

(24)未按要求做好县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内容保障、政府网络办公系统应用、“县长信箱”信件回复处理工作的每次(件)扣2分(由县政府网络中心提供计分依据)。

(25)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不到位的扣3分;消防安全基础工作不到位的扣2分。辖区内出现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特大交通责任事故(过境交通事故除外)的每例扣50分。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被“一票否决”的,扣100分(由安监局、公安局提供计分依据)。

(26)辖区内发生重大药品或食品安全事件的每起扣5分(由食品药品监督局、卫生局提供计分依据)。

(27)应急管理基础工作不到位的扣2分,县政府下达的应急工作任务落实不到位或突发公共事件处理不及时或不当的,每起扣5分(由县政府应急办提供计分依据)。

(28)禁毒基础工作不到位的扣2分(由公安局提供计分依据)。

(29)非法宗教活动打击处理不及时、不到位的每次扣3分,违规修建宗教场所的,每处扣1分(由民宗局提供计分依据)。

(30)完成国家专利申报任务的计2分,未完成的扣2分(由科技局提供计分依据)。

(31)对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重要批示件不按时办结、妥善处理的,每起分别扣10分、8分、6分、4分;因批示件不落实而出现重复信访的,每起扣10分(由县政府督查室提供计分依据)。

(32)县政府办通知未及时落实到位的,每次扣0.5分;未按要求上报工作情况或紧急信息的,每次扣1分(由县政府总值班室、经济研究中心提供计分依据)。

2、县直单位考核内容

(1)超额完成当年财税任务的,每超过1万元计0.5分,加分不封顶;未完成的扣50分(由财政局提供计分依据)。

(2)超额完成县定争项争资任务的计5分,未完成的扣5分。没有下达任务的计0分(由发展和改革局提供计分依据)。

(3)超额完成县定招商引资任务的计5分,未完成的扣5分。没有下达任务的计0分(由招商局提供计分依据)。

(4)未按要求开展“联手帮扶企业”行动、工作效果不明显的扣5分(由工业局提供计分依据)。

(5)计划生育工作年终评估验收排队结果为先进等次的计5分,被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的分别扣50分、100分(由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供计分依据)。

(6)未完成县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征缴任务的每起扣2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计分依据)。

(7)未完成住房公积金征缴任务的扣2分(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提供计分依据)。

(8)未完成“双联”基金征缴任务的扣2分(由总工会提供计分依据)。

(9)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未落实审批归口、收费公示、首问责任、承诺服务、限时办结规定的,每项扣1分(由行政服务中心提供计分依据)。

(10)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法规范的计3分,出现执法违法事件的每起扣2分(由县政府法制办提供计分依据)。

(11)政务公开不及时、公开形式不规范、内容不全或不实经查实的每起扣1分(由行政服务中心提供计分依据)。

(12)未按要求做好县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内容保障、政府网络办公系统应用、“县长信箱”信件回复处理工作的每次(件)扣2分(由县政府网络中心提供计分依据)。

(13)文明卫生县城创建工作被评为优秀、合格等次的,分别计5分、0分;被黄牌警告的扣20分(由创建办提供计分依据)。

(14)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不到位的扣3分;消防安全基础工作不到位的扣2分。行业内出现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每例扣50分。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被“一票否决”的,扣100分(由安监局、公安局提供计分依据)。

(15)禁毒基础工作不到位的扣2分(由公安局提供计分依据)。

(16)应急管理基础工作不到位的扣2分,县政府下达的应急工作任务落实不到位或突发公共事件处理不及时或不当的,每起扣5分(由县政府应急办提供计分依据)。

(17)对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重要批示件不按时办结、妥善处理的,每起分别扣10分、8分、6分、4分;因批示件不落实而出现重复信访的,每起扣10分(由县政府督查室提供计分依据)。

(18)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年度考核为先进等次的计5分,不合格等次的扣5分(由县政府办提供计分依据)。

(19)县政府办通知未及时落实到位的,每次扣0.5分;未按要求上报工作情况或紧急信息的,每次扣1分(由县政府总值班室、经济研究中心提供计分依据)。

3、信访、监察、优化经济环境等三项工作直接采用县综合考评办年终考评得分结果。

(二)督查考核

1、落实县政府部署的阶段性中心工作成绩突出的,每项计3分;未落实的,每项扣3分。落实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县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或县政府主要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成绩突出的,每项计3分;未落实的,每项扣3分。

2、全面完成省、市、县定实事工作目标,成效显著的每项计5分,未完成的每项扣5分。同一单位承办多项实事的,累计计算得分,加分不封顶,扣分不设下限。

3、政发[]1号、政发[]9号文件所明确的工作任务中,未列入指标考核的项目,按要求完成的每项计2—3分,未完成的每项扣2—5分。

4、县政府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迟到或早退的,每人次扣0.5分;缺席的,每人次扣1分;没有履行请假手续,擅自派人代会的每人次扣1分。

5、在市及市以上政府组织的督查活动中受到通报表扬的,每次计3分;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

6、受到县政府和县政府办文件通报表扬的每次计3分,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受到县政府督查室文件通报表扬的每次计2分,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

7、政府部门月工作报告单每缺1次扣2分,报送不及时的每次扣1分。

上述七项考核内容,由县政府督查室提供计分依据,与指标考核内容重复的取最高值计分。

(三)评议考核

乡镇和县直单位的评议考核得分采用县综合考评办组织的年终评议考核结果。

四、考核办法

(一)日常评估。纳入考核的各单位要抓好任务落实和责任分解,负责分项考核任务的单位要制定考评细则,注重平时考核,建立日常监测台帐。县政府行政绩效考核办将对各单位工作进度、质量和效益进行不定期的跟踪检查。

(二)年终考评。年底,各考核对象要全面总结年度工作情况,按照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逐项自查,形成客观、真实的自查报告,于12月15日前报县政府行政绩效考核办;负责相关数据认定和分项考核的单位于次年1月10日前向县政府行政绩效考核办提供考评依据;县政府行政绩效考核办适时组织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评综合,形成考评意见,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提供县考评办汇总计分。

五、考核结果运用

县政府行政绩效考核是全县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绩效考核结果是县政府对全县政府工作评价的最终依据,是县综合考评办年度综合考评中各单位政府工作的直接计分依据。根据考核得分情况,在县政府行政绩效考核对象中,确定乡镇人民政府排名前5名、县政府系列行政机构排列前10名、垂直管理单位排列前5名的为政务服务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