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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整合资金使用效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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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整合资金使用效益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财政支农资金整合项目的管理,提高整合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央、省有关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规定以及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财政支农资金整合项目管理按照“规划引导、产业归集、项目带动、分类合并、集中投放、分步实施、组织保证”的原则,科学、合理规划。

第三条财政支农资金整合项目投向范围重点用于支持我县主导产业发展、新农村建设、发展现代农业、农产品加工、新型农民培训、农业综合开发和涉农补贴等项目。

二、项目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四条财政支农资金整合项目,由各涉农部门根据“十一五”规划及整合资金项目重点投向,科学、合理的规划项目,报县财政支农资金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整合办”)审核。

第五条县整合办审核项目规划,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项目

申报单位及所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填报是否符合规定要

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项目内容是否真实可靠,项目是否合理

等。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将其纳入支农资金整合项目库,并按投向重点排序。

第六条县整合办将审核后的项目实施计划报县财政支农资金整合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对于重大项目县财政支农资金整合领导小组需考虑聘请专家研究评审后审批。

第七条县财政支农资金整合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项目,实行公示制,扩大监督范围。项目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调整的,必须报告县整合办重新审核,并报县财政支农资金整合领导小组批准后方能实施。

三、项目实施

第八条财政支农资金整合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根据报批的项目规划编报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所有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要制定详细的管理措施,确保支农资金整合项目落到实处。

第九条财政支农资金整合项目实施单位,由纪检、监察、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单位实行招投标、议标、评标方式选定,并签定项目施工合同及目标责任书,确保质量要求和工程进度。

第十条各业务主管部门为技术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的施工技术和工程质量,要按照协议和合同规定,严格项目管理,及时向县财政支农资金整合领导小组和财政部门反馈项目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随时接受县财政支农资金整合领导小组和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财政支农资金整合项目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投资较大的,需实行项目监理制,由纪检、监察、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公开招聘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并签定合同。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实行公示制,须将项目实施单位、实施地点、投资规模、工程进度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项目竣工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向县整合办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建设财务决算及相关资料。县整合办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十五日内组织对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并将验收报告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上级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适时抽查验收。

第十四条项目工程凡验收不符合规定或偏离项目建设预算的,其支出一律不予核销;验收不合格的,限期纠正,重新验收。

第十五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形成资产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建立健

全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工程正常运转,确保长期发挥效益。

五、项目监督检查及绩效考评

第十六条审计部门要对各项目实施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确保项目资金安全有效、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县委办、政府办、纪检、监察等部门共同组成督促检查组,在县财政支农资金整合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下,负责督促检查资金整合的各项工作,并对工作过程中失职、失误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财政支农资金整合项目实行绩效考核评价制度,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并运行一年后,对项目工程进行综合效益考评,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档案,将项目的申请报告、预决算报告、批复、竣工验收报告、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进行系统整理,装订建档,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