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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提高区域河网行洪排涝能力,改善水生态环境,结合大力推进的新农村建设,根据《区河道长效管理实施意见》(政办发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按照“以人为本、生态优先、人水和谐”的管理理念,河道整治的总体目标是实现水循环正常、水安全保证、水生态良好、水景观优美,努力营造“水清、流畅、岸绿、景美”的亲水型宜居。
第三条河道整治的主要任务是集镇区和中心村河道护岸、生态河道建设、河道疏浚清淤、行洪桥梁拆建、河道景观绿化、以及断头河沟通。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除章水镇、龙观乡、中河街道、首南街道和钟公庙街道以外的区内其他镇(街道)的河道整治项目。
第五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镇(街道)组织实施河道整治项目。
第六条河道整治项目确定
(一)项目申报:需进行河道整治的镇(街道)应结合当地水利建设规划,在每年7月底前向区水利局提出申报下一年度河道整治项目计划。
(二)项目审查:区水利局组织相关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和调研,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项目确定:区水利局根据年度水利资金安排情况,按轻重缓急、量力而行、适当平衡的原则,在项目审查的基础上,将河道整治项目列入年度水利计划,报区政府批准。
(四)经区政府批准,列入年度水利计划的河道整治项目,必须由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按规定向区发改局进行立项报批,区水利局组织初步设计会审,并进行初步设计批复和组织施工图会审。
第七条河道整治项目管理
(一)河道整治项目应按照《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质量监督制、合同管理制和项目审计制。
(二)河道整治项目力争当年开工、当年完成,建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三)项目参建单位应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相关质量管理规定要求。根据河道整治实际情况,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河道护岸、生态河道建设项目,以及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桥梁拆建项目,必须按规定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河道整治实行进度信息统计制度,项目业主应将进度月报表于每月20日及时上报区水利局汇总备案。
(五)河道整治项目完工后,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单位进行完工验收。区水利局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基建项目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六)河道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落实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发挥应有的社会效益。
第八条区级资金补助标准
(一)河道整治资金由区、镇(街道)共同承担,以区财政为主,镇(街道)按区财政分成体制类别适当承担。
(二)河道整治项目勘测设计费、招标投标费、工程监理费等独立费用由区级资金全额补助。
(三)河道疏浚项目:区级及区级以上河道,工程建设费用由区级资金全额承担;政策处理费用由区级资金包干补助2万元/公里。镇村河道工程建设费用,一类镇(街道)区级资金补助70%、二类镇(街道)区级资金补助80%、三类镇(街道)由区级资金全额承担;政策处理费用由区级资金包干补助1万元/公里。
(四)河道护岸、生态河道建设、河道景观绿化、断头河沟通项目:区级资金用于补助工程建设费用,一类镇(街道)区级资金补助60%、二类镇(街道)区级资金补助70%、三类镇(街道)区级资金补助90%。
五、桥梁拆建项目:区级资金按实际工程费补助70%,旧桥拆除及政策处理费用由所在镇(街道)自行解决。
第九条区级补助资金拨付
(一)河道整治项目区级补助资金分两期进行拨付,项目完工验收后,按合同价拨付70%的区级补助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决算审定价拨清区级补助资金。
(二)区级补助资金按财政集中支付要求进行拨付。
第十条区水利局要会同区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加强对河道整治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了解掌握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管理、工程安全、合同执行等情况,确保河道整治工程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