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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公开、统一、有序的招投标工作机制,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县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国有投资公司担保融资及政府主权外债投资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工程建设以及与工程有关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活动,均按本管理细则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成立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县委副书记、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监察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计局、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负责人组成。县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展改革局。主任由县发展改革局局长兼任。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县招投标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实施行政区域内所有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第五条县发展改革局作为县招投标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建设工程项目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拦标价格的控制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全程审计监督工作;县监察局负责全程监督项目招投标活动,对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活动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全程监督;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前期及实施工作。
第四章工作流程
第六条项目招标前,项目单位负责完成项目审批、土地、规划、环评、施工图设计等所有前期工作,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县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时报送县监察局备案。
第七条县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招投标机构,签定委托合同,开展招投标活动。
第八条招投标结束后,由县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召开例会,组织成员单位,对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内容进行审查,并形成会议纪要。然后将全部资料移交项目建设单位,由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开工手续,负责项目实施。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将项目审批、土地、规划、环评、施工图设计及招标方案等材料报送县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审查备案后,项目方可开工建设: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发生的抢险救灾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二)中央、省、市政府各部门审批或直接管理的项目另有规定的。
第五章罚则
第十条属本管理细则范筹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而开工建设的,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视情节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在监督管理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情节轻微的,由监察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实行问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