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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办法》和《市2012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等文件规定,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过程管理”和“结果控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2012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实施细则。
一、考核范围及考核方式
(一)考核范围
根据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专业办和相关成员单位以及各县、区(市)安监部门与市人民政府或市安监局签订的“安全生产工作和目标任务责任书”内容进行考核。
(二)考核评分标准
1.考核总分为100分;
2.每项最高扣分以该项分值为限;
3.有关地区和单位“责任书”中未涉及的考核内容按满分计算。
(三)考核方式
1.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各专业办和安监部门
(1)听取汇报。由被考核单位向考核组汇报全年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2)查阅资料。考核组查阅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相关会议记录、文件、资料、档案及其他有关材料。
(3)询问情况。考核组对有关部门、单位、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询问、了解。
(4)实地检查。考核组针对被考核单位的汇报及提供的资料,对有关部门、单位、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2.市安委会其它成员单位
市安委会其它成员单位对照年初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工作和目标任务责任书”进行自查,并按要求将自查报告上报市安委办,由市安委办进行抽查。
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各专业办考核内容
(一)结果控制考核目标(30分)
1.全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在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内(10分)。
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或死亡人数超控制指标的,分别扣5分;同时每超一起事故或死亡人数,再加扣1分;
发生1起较大事故扣5分。
2.各县、区(市)全年相对指标在控制指标内(20分)
(1)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在控制指标内。(5分)
(2)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在控制指标内。(5分)
(3)工矿商贸10万从业人员死亡率在控制指标内。(5分)
(4)亿元GDP死亡率在控制考核指标内。(5分)
(二)过程管理工作指标(70分)
1.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率(5分)
强化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格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要求,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每半年党委(党组)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每季度政府、专业办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积极参加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会组织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认真落实政府领导和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包保”责任,政府领导和责任单位按时到“包保”区域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将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到各级各部门,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督办工作;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规范乡镇道路交通协管员工作制度;落实工业园区安全监管责任,保障工业园区安全监管基本工作条件。
党委(党组)未按要求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缺1次扣2分;
政府或专业办未按要求召开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缺1次扣1分;
未按要求参加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会组织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会,缺1次扣2分;
政府领导或责任单位未按要求到“包保”地区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的,缺1次扣1分;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逐级签订率不到100%扣3分;
交办、督办工作完成情况未达100%的,缺1项扣2分;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未建立健全的,扣2分;乡镇道路交通协管员工作制度未完善、规范的,扣2分;
工业园区安全监管责任未明确的,扣2分,未设置工业园区安全监管机构或未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的,扣2分。
2.安全生产宣传工作落实率。(5分)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将每月的第一个周确定为“安全第一”宣传、教育、培训“主题活动周”,深入开展安全文化“五进”等活动;推进安全文化示范工程建设,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月”活动;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单位、企业、团体、社区及乡镇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提高人民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未开展“主题活动周”的,缺1次扣1分;
“五进”率达不到100%的不得分;
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记录、总结缺1项扣1分;
安全文化示范建设任务缺1家扣1分;
未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单位、企业、团体、社区及乡镇普法工作内容的扣2分。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率。(5分)
加强对各级各部门安监干部和煤矿、交通运输等重点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严格考核、持证上岗。
各级安监干部全年培训率达不到80%的扣2分;
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业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持证率达不到100%的,查实1起扣1分。
4.安监机构队伍建设落实率(5分)
及时调整充实安委会组成部门和人员。全面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安监执法人员奖惩激励机制。
未调整充实安委会成员相关文件的扣2分;
乡镇无独立安监机构的,缺1处扣1分;
乡镇安监机构人员在编到岗率达不到90%的扣2分;
县级安监部门无独立内设职业健康监管机构的,扣2分;
县乡道路交通协管员配备不到位的,缺1人扣1分;
煤矿驻矿安全员不到位的,查实1家扣1分;
煤矿驻矿安全员待遇未按省文件要求执行的,扣2分;
监管干部下井补贴未执行遵党发〔2010〕10号文件的,扣2分。
5.安全生产投入到位率(5分)
按照辖区内总人口比例按人均不低于2元的比例加大安监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经费投入,并确保增长比率不得低于同级财政收入的增长比率;认真落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制度,确保风险抵押金缴纳率达到100%,落实“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建设资金,确保系统按期完成。
安监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经费低于辖区内总人口比例人均2元的不得分;
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率未达100%的扣2分,低于90%的不得分;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分。
6.安全隐患整治率(5分)
积极完成市政府部署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全力抓好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从源头上防止事故的发生。
全年对本地区或本行业大检查次数少于4次不得分;
大检查工作方案、工作记录、工作总结缺1项扣1分;
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隐患整治台帐的,查实1家扣2分;各重点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整治率达不到95%的不得分。
7.重点行业标准化建设和先进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率(7分)
在企业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建设,提高企业生产安全预防能力,加强瓦斯抽采利用,继续开展企业危害因素申报、登记、备案工作。
煤矿标准化建设任务少1家扣3分;
道路交通平安畅通县、区(市)建设目标未完成的,扣3分;
非煤矿山标准化建设、关闭任务、中深孔爆破推广等缺1家扣3分;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标准化建设任务少1家扣3分;
未完成1家职业健康标准化建设目标工作任务扣3分;
加油站HAN阻隔防爆技术安装任务少1家扣3分;
冶金、有色、建材等八行业标准化创建任务少1家扣3分;
瓦斯抽采率未达100%或利用率低于30%的扣3分;
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率达不到85%的扣2分,低于80%的不得分;
建制镇消防规划编制率达不到100%的扣2分;
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扣3分。
8.事故信息上报及调查结案率(4分)
及时、准确上报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确保事故100%按期结案,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100%到位;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落实的,按照《市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规定,严格行政问责和责任倒查。及时、准确上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将半年和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报市安委会办公室,每月按时报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并至少报送1期反映本地区工作开展情况的信息。
生产安全事故迟报、瞒报、谎报,被上级通报或被群众举报查实的,发生1次扣2分;
生产安全事故按期结案达不到100%的不得分;
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不到100%的不得分;
未及时落实约谈会整改措施的1次扣2分;
半年和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未按时报送的,1次扣2分;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安全生产工作信息缺1次扣0.5分。
9.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落实率(4分)
加强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审查备案工作,建立县级应急预案数据库;组织开展高危行业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活动;督促煤矿企业全部建立专职或兼职救护队伍。
未制定本地区或本行业应急救援预案的扣1分;
未建立县级应急预案数据库的扣1分;
未组织本地区或本行业应急救援演练的扣1分;
煤矿企业专职或兼职救护队伍建设未达到100%的扣2分;
未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建设、未建设使用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系统、应急管理平台未建立应急管理机构的,各扣1分。
10.重点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落实率(25分)
(1)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5分)
对煤矿实施量化评级分类管理,按安全生产条件将煤矿分为A、B、C、D四类,企业每月自评,县级安监部门按季组织考评;列入D类的煤矿,停产停建整顿,半年内经整改仍不能升级的,由地方政府提请关闭。加强煤矿采掘面和瓦斯、顶板、水害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安全管理,落实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前探管理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装抽放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瓦斯治理不达标、瓦斯抽采利用不达标的,停产停建整顿。
县级安监部门没有按季组织量化评级分类管理考评或未按时上报考评结果的,缺1次扣2分;
D类煤矿半年内经整改仍不能升级,且未提请关闭的,查实1起扣2分;
煤矿没有落实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前探管理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的,查实1起扣1分;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安装抽采系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制定并落实防突综合措施以及矿井瓦斯抽放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瓦斯治理不达标或瓦斯抽采利用不达标没有停产停建整顿的,查实1处扣2分。
(2)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5分)
认真落实客运企业、客运车辆和驾驶员监管措施;认真落实公安派出所管理农村道路交通的工作要求;切实抓好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严格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公路交通安全设施验收工作制度。按照“五整顿”、“三加强”和“三关一监督”要求,进一步加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工作,加大对车辆非法营运、酒后驾车、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超员超载等违法行为惩处力度;认真落实长途客车驾驶人强制休息制度,强化校车安全监管,全力预防道路交通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
客运企业、客运车辆和驾驶员监管措施不落实的,查实1起扣1分;
公安派出所管理农村道路交通的工作要求不落实的;查实1起扣1分;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公路交通安全设施验收工作制度不落实的,实1起扣2分;
没有开展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不得分;
没有落实长途客车驾驶人强制休息制度的,查实1起扣1分。
(3)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4分)
严禁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一面墙”开采、人工装载、主要井巷木支护等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衽自上而下台阶开采或分层顺序开采;露天矿山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1名专业技术人员,地下矿山配备专职矿长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乡镇每周至少组织1次全面检查,县级每月至少组织1次全面检查;2012年所有持证和已批复开工建设的地下矿山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方案设计并逐步进行建设,所有矿山全部使用非电起爆,露天矿山机械铲装设备和机械二次破碎技术。
继续使用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查实1起扣1分;
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不落实的,查实1起扣1分;
县、乡安全检查次数不到位的,缺1次扣2分;
企业没有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方案,或未使用非电起爆、机械铲装设备和机械二次破碎技术的,查实1起扣1分。
(4)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4分)
强化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各环节检查力度,扎实开展“三超一改”、违法分包转包、违规使用氯酸钾等专项治理活动,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坚决取缔关闭。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记录、总结缺1项扣1分。
(5)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专项整治。(3分)
加强职业健康监管能力,配备必要的检测装备和调查取证设备,强化重点监管企业以及高毒、高粉尘作业场所专项整治,及时查处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
没有配备必要的检测装备或调查取证设备的扣1分;
未规范建立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工作台帐的扣2分;
职业健康整治工作方案、记录、工作总结缺1项扣1分。
(6)冶金、有色、建材等八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2分)
积极开展冶金、建材、煤气、高温金属溶液吊运、受限空间作业等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认真落实“三同时”要求。
整治工作方案、记录、工作总结缺1项扣0.5分,未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扣1分;
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查实1起扣1分。
(7)其它重点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2分)
切实加强建筑、消防、特种设备、旅游、教育、水利、商贸、森防、环保、防雷、农业机械、渔业船舶、民爆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全力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各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记录、总结任缺1项扣1分。
(三)考核加分内容
1.全年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实现“零死亡”的加10分;
2.全年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未突破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考核指标,且实现“双降”的,各县、区(市)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5分;
3.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比控制考核指标每少1人加1分;
4.政府对安监部门的经费投入比上一年度增加50%以上的,加3分;
5.成功开展事故抢险救援,获省政府(含省安委办)嘉奖的,每嘉奖1次加2分,获国务院(含国务院安委办)嘉奖的,每嘉奖1次加4分(以下达的表彰文件为依据,同1项只计入1次,就高不就低);
6.在党报党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主流媒体宣传安全生产工作。在全市主流媒体发表的加0.1分/篇;在全省主流媒体发表的加0.3分/篇,在全国主流媒体发表的加0.5分/篇(同一篇只计入1次,就高不就低,该项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
7.创新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被全市肯定和推广的1项加1分;被全省肯定和推广的1项加3分;被全国肯定和推广的1项加5分,同1项只计入1次。(以政府或安委会推广文件、表彰文件为依据)。
(四)考核扣分及一票否决
1.在考核过程中,被考核单位弄虚作假,涉及的考核项以0分计算,并且不得进入二等奖及以上奖次;
2.被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书面通报批评的,1次扣5分;
3.未按要求交纳上年度安全生产责任金的,扣20分;连续两年未按要求交纳责任金的,一票否决;
4.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年度事故死亡人数超控制指标的,一票否决;
5.因迟报、谎报、瞒报事故导致事故扩大升级的,一票否决。
三、各县、区(市)安监部门考核内容
由市安监局负责制定。
四、考核结果
(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各专业办和市安委会其它成员单位年度考核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安委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核情况由考核单位初评后,经市安委会根据各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安全生产工作实绩等进行综合评定,评出一、二、三等奖以及按规定需上缴安全生产责任金的地区和单位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二)各县、区(市)安监部门的工作考核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具体考核情况将分别在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并在全市相关媒体上向公布。
五、奖惩标准
(一)各县、区(市)及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奖励标准
1.一等奖:县、区(市)不少于30万元,市直安全监管主要责任职能部门不少于10万元;
2.二等奖:县、区(市)不少于20万元,市直安全监管主要责任职能部门不少于8万元;
3.三等奖:县、区(市)不少于10万元,市直安全监管主要责任职能部门不少于5万元。
以上奖金班子成员共同享受50%。
(二)各县、区(市)及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责任金交纳标准
1.县、区(市)超控制指标的,每超1人缴纳责任金50万元,每发生1起较大事故缴纳责任金100万元,每发生1起重大事故交纳责任金200万元,每发生1起特大事故缴纳责任金300万元;
2.市直安全监管主要责任职能部门超控制指标的,每超1人缴纳责任金20万元,每发生1起较大事故缴纳责任金30万元,每发生1起重大事故交纳责任金50万元,每发生1起特大事故缴纳责任金100万元,部门职责交叉的,按比例分担。
以上责任金由责任单位班子成员共同承担5%。
(三)市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
根据市安委会其它成员单位的自查和抽查情况,评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分别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年终确定。
(四)各县、区(市)安监部门
根据市安监局的考核结果,评出一、二、三等奖,分别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市安监局另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