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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国军民共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精神,深化沈阳军区与东北三省军地人口计划生育属地管理工作,探索建立军民共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双向促进、协调推进、创新发展、巩固军政军民团结,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军民共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共建和谐计生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军地协作,人口计生部门和军分区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和驻地部队紧密配合,建立和完善军地一体化的组织领导体系。
第三条实行区域共管。在协作区内打破县(市)区行政界限,按照国家、军队和驻地人口计生有关政策规定对军人家属和营区流动人口实行共同管理。
第四条县(市)区人口计生局、人武部要加强“军民共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协调与配合,积极探索与拥军拥属、拥政爱民、军民共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结合的机制、体制,巩固“双拥”成果,对军人家属和营区流动人口、部队官兵,开展全方位的人口形势、政策法规、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婚姻家庭等内容的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帮扶解困,共建结对,形成双向促进、共同发展的服务工作格局。
第五条建立军民共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落实各项奖励优待政策,完善信息双向反馈制度,加强经常性服务管理工作,坚持定期开展军地联合检查评比活动。
第六条市政府适当安排军民共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资金,主要用于军人家属和营区流动人口生殖健康免费“三查”和单位、个人表彰奖励经费支出。
第二章军地人口计生机构工作职责
第七条设立市军民共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李洪祥、军分区副政委王振兴担任,副组长由市人口计生委主任李前进、军分区政治部主任吴晓辉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人保局等相关部门和驻地部队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别设在市人口计生委、军分区,办公室主任由市人口计生委主任李前进、军分区政治部主任吴晓辉兼任,副主任由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张胜利、军分区政治部副主任吴启武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军地计生委(办)相关人员组成。
各地人民政府也要参照市军民共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设置,成立军民共建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八条地方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1)将驻地军人家属和营区流动人口纳入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范围,实行与户籍地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制度。
(2)充分发挥地方人口计生服务网络健全和专业技术优势,协助部队做好军人家属和营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3)按照国家、军队有关规定,负责向所在地军人家属、营区流动人口提供免费孕、环情检查和技术服务,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部队。
(4)协商处理军人家属、营区流动人口的违法生育问题。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军人家属,优先列入当地计划生育奖励优待范围,对贫困家庭实行重点帮扶。
第九条军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1)加强军地协调,积极支持配合驻地人口计生部门,做好所属单位军人家属、营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2)主动做好所属单位、军人家属和营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
(3)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协助驻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所属单位军人家属、营区流动人口免费孕、环情检查和技术服务,及时向当地和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4)落实军队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政策,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督促营区流动人口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措施。
(5)按照《军队营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负责营区流动人口用人单位、个人和出租房、场地的管理部门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对所属单位军人家属和营区流动人口发生意外妊娠和违法生育,及时向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情况,并协助地方依法处理。
第三章军地人口计生工作制度
第十条工作制度
(1)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以地方党委政府为主导,人口计生部门和军分区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和驻地部队紧密配合的领导管理体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通报情况,安排部署工作。
(2)军地共管制度。按照计划生育属地管理要求,把军人家属和营区流动人口纳入当地人口计生服务管理体制,完善服务共管机制,实行“双向管理考核评估”。对散居社会的军人家属、营区流动人口签订军地共管共建协议,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军人家属和营区流动人口不论在营区还是在社会均处于军地共同管理之中。
(3)检查评比制度。把军民共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双拥”评比和政绩考核之中,坚持定期抽查与年终军地联合检查相结合,表彰先进,总结经验,努力提升整体工作水平。
(4)投入保障制度。按照地方人均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比例,将军人家属和营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科学管理,规范化服务,军队也要为军民共建人口计生工作投入必要的财力、物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最大限度地为军人家属和营区流动人口提供减免优惠服务。
第四章军地人口计生工作规范
第十一条宣传教育工作
(1)宣传倡导。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文化艺术团体深入部队、边防哨卡,通过节假日开展慰问和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积极倡导与部队、官兵共建结对,帮扶解困,提升军民共建人口计生工作水平。
(2)健康促进。利用孕、环情普查、突出生殖健康和重点疾病预防,开设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知识讲座和高寒地区常见病知识辅导,搭建军地共建和谐计生平台,增强部队、官兵自我保健能力。
(3)属地管理。要以军人家属和营区流动人口为重点,构建畅通的军民共建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流渠道,定期进行数据汇总比对分析,加强双向多边协作,签订军地人口计划生育共管协议,严肃查处违法生育行为。
(4)优质服务。加强军地医疗机构帮带互动和科技协作,围绕出生缺陷预防、再生育技术服务、生殖健康促进等重点难点问题开展合作,在军人家属和营区流动人口中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一卡通”服务证制度,开辟绿色通道,实行无障碍服务,让广大育龄群众和计划生育家属充分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项目服务。
(5)政策衔接。探索、完善军队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待政策,鼓励军人家属和营区流动人口开展节育手术保险和独生子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项目,对军队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困难家庭进行重点帮扶救助,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大龄军官择偶、军人子女入托入学、军人家属劳动就业等问题,逐步实现军地政策的有效衔接。
(6)创新机制。在完善联席会议、军地共管、检查评比、投入保障等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军民共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新机制,实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促进军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五章奖惩
第十二条按照地方、军队《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军地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双向管理,军地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奖,年终考核评比兑现奖惩。(年终考核评比办法另行制定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