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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我县城区载客三轮车从业人员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和谐,根据《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应保尽保”的原则,努力做好依法取缔城区载客三轮车后,部分住房困难的从业人员家庭住房问题。
二、保障条件
1、具有本县城镇非农常住户口,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非农户口达5年以上(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须具有县城区非农户口两人以上);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3、家庭人均年收入在6240元以下(按低保标准的两倍同步调整)。
三、保障标准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按保障的面积标准与家庭现住房面积差发放: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7元;实物配租按《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四、保障程序
1、载客三轮车从业人员家庭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所辖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经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核,申请家庭户口、家庭居住状况、经济收入等情况符合保障条件的,在社区公示7天;
3、县民政局、公安局、房产局对申请家庭户口、家庭居住状况、经济收入等情况采取入户调查等形式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由房地产管理局在申请人所在地社区和县内媒体进行公示。
4、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准予租赁补贴保障的,县房产局及时打卡发放租赁补贴;准予实物配租保障的,按程序分配廉租住房。
五、保障管理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动态管理,经核查申请家庭户口、收入和住房面积等情况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自下月起停止租赁补贴发放或退出廉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