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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加强农村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和时间要求
(一)工作目标。按照“总体规划、统一实施、加快建设、全面到位”的思路和“提高县级、强化乡(镇)级、发展村级”的总体要求,完善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体系,建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现有农村基层水利组织的作用,从根本上扭转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有人建无人管或重建轻管的现状,充分发挥现有小型水利工程效益,全面提升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公共服务能力,为我县农民持续增收和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的支撑。
(二)时间要求。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确保质量、加快进度的要求,切实抓好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是前期准备阶段:2011年10月上、中旬以前主要是开展调研、起草方案、建立组织、宣传发动等工作;二是全面启动阶段:10月下旬主要是机构、人员、职责、制度等落实工作,12月底全面完成任务;三是验收总结阶段:2012年3月主要是进行补充完善,验收总结。
二、加强机构建设,健全服务网络
根据水利工程的规模、保护范围、效益及重要性等,按“谁所有、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县、乡(镇)、村三级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体系,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制:跨乡镇的河流、圩口等重要水利工程设施由县级管理,跨村的河流、圩口等一般水利工程设施由乡镇管理,村内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由村管理。
(一)明确职责,规范机制
⒈县级职责
⑴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水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⑵组织制定全县农村水利发展的有关规定;
⑶组织农村水利规划、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⑷组织指导全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负责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人员培训、管理工作;
⑸组织跨乡镇河流综合治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⑹调解水事纠纷并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案件;
⑺负责跨乡镇水利国有资产管理;
⑻负责全县排灌工作技术指导、培训;
⑼负责城区及开发区排涝工程联合调度。
⒉乡镇政府职责
⑴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水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⑵组织实施农村水利规划、计划,编制乡镇专业规划;
⑶负责所在乡镇农村水利工程水价测算工作;
⑷负责辖区内水利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
⑸负责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
⑹调解水事纠纷并及时上报跨乡镇水事纠纷和案件。
⒊中心水利站职责
⑴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水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⑵协助当地政府组织群众进行防汛、抗旱、排涝、农田基本建设和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并做好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
⑶协助所服务乡镇做好水利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及各项农村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
⑷协助做好乡镇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人员培训、管理工作;
⑸积极调解水事纠纷,依法配合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事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⑹协助乡镇政府做好水利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⒋行政村职责
⑴经常性地宣传水法律、法规,增强群众的依法用水意识;
⑵负责所在村小型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
⑶积极配合乡镇水利站开展农村水利工作;
⑷配合上级水管单位做好排灌水费收缴工作;
⑸及时制止破坏水工程行为,积极调解水事纠纷,及时上报重大水事案件和水事纠纷。
(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⒈县级管理范围:
⑴跨乡镇的河流及堤防;
⑵县排灌总站;
⑶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总站;
⑷城区排涝工程管理所;
⑸国有排涝站;
⑹县花凉亭灌区南北分干渠;
⑺城东闸、城关闸、赛口闸、沈冲闸等控制性中型涵闸;
⑻小(一)型水库即褒隐寺水库;
⑼农村饮水工程等水利国有资产。
⒉乡(镇)级管理范围:
⑴跨村千亩以上圩口的排水沟渠及堤防、穿堤涵闸,除成立了国有水管机构以外的农村集体排灌站;
⑵境内跨村河流及堤防;
⑶小(二)型水库及其枢纽工程;
⑷县花凉亭灌区支渠及配套工程。
⒊村级管理范围:
⑴当家塘(堰);
⑵辖区内圩口;
⑶农村集体泵站;
⑷其它小型水利工程设施。
三、加强村级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体系建设
按照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的原则,根据工程性质和规模,合理建立管理机构,健全农村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体系:千亩以上圩口设立堤委会,小(二)型水库明确一名专职管理人员,每村聘请一名专(兼)职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员(以下简称“水管员”)。
(一)任职条件
⒈事业心强,热心村级水利事业的在职村干部或其他人员;
⒉具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⒊了解所在村小型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具有一定水利工程管护经验。
(二)人员聘任
根据圩口的大小和圩堤长度,千亩以上圩口堤委会一般由3~5人组成,工作人员由所在村采取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或由乡(镇)政府确认,其负责人由堤委会组成人员推荐产生或由乡(镇)政府确认;村级水管员和小水库专职管理人员原则上一村一人、一库一人,可由所在村采取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或村民委员会确认。以上被聘任人员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聘,并报县水利局备案;同时要注意保持水管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
(三)经费来源
⒈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镇(乡)村通过“一库一议”、“一塘一议”、“一圩一议”等“一事一议”机制筹集部分养护经费;镇(乡)每年应对辖区内的水利工程给予适当补助;县政府每年将在小农水经费中安排一定数额的小型水利工程维修经费。
⒉加大县级支持力度,县财政每年按圩口拨付一部分管理费用,即万亩以上圩口每年10000元、5000~10000亩圩口每年5000元、1000~5000亩圩口每年2000元,待各圩口完成考核目标后拨付;县财政每年安排每村2000元的水利工程管护专项补助。
四、总体要求
(一)加强管理,严格考核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建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的监督考核机制,确保农村水利工程正常运行并充分发挥效益、管理服务体系良性运行。乡镇和县级管理的水利工程考核工作由县政府组织实施,纳入乡镇和县水利局年度考核范围;水管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考核工作由县水利局组织实施,纳入水管单位年度考核范围;村级管理的水利工程考核工作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纳入村级年度考核范围。具体考核细则由县水利局会同各乡镇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二)加强领导,确保建设成效
县政府成立以分管负责人为组长,县政府办、水利局负责人为副组长,县财政、人社、水利、考核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意见的实施工作。农村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农建工作评比内容,各乡(镇)要成立相应机构,把农村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抓手,明确目标,把握重点,精心部署,全力推动,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