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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我区焦化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实现焦化企业稳定达标排放,进一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焦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补助对象
环保设施建设完善且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焦化生产企业。
二、基本条件
1、企业环保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
2、企业按时足额上缴了焦炭生产排污费;
3、企业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三、补助资金的来源及用途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以奖代补”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64号)精神,区政府从焦化企业上缴的焦炭生产排污费总额中调控10%用于我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剩余留区部分(除焦炭公司提取代征工作经费补助和超额补助奖励外)主要用于焦化企业消烟除尘、烟气脱硫、废水赴理、挡风抑尘等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四、支持方式
焦化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补助资金以拨款补助的方式支持焦化企业做好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运行。
五、补助资金的申请、会审评估及拨付
1、资金申请申请材料: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正文包括:①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单位运行资金申请文件;②长治市郊区焦化企业补助资金申请基本信息表。
附件包括:①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报告;②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费用审计报告;③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费用清单;④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⑤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检测报告;⑥缴纳排污费收据复印件。
2、会审评估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单位提出申请后,由区财政、区环保部门组成会审评估小组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资金的可行性进行会审评估,并要到企业现场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在此基础上,提出拟拨付补助资金意见。
3、资金拨付
区财政、区环保部门根据会审评估小组的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拨付。
六、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
焦炭生产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单位收到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补助资金后,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有效的安排和使用补助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不得将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补助资金用于与污染防治无关的支出。
企业要建立污染防治设施每日运行情况记录档案,并实行专人管理制度,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同时,每一季度向区环保部门上报环保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报告。在环保设施出现故障或者进行检修时,应及时向区环保部门申报。
区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各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凡发现企业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的,严格按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七、本细则从12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