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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确保2012年度打击传销工作考核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市打击传销工作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泛区农场,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管委会。年度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另设加分和减分项目各1至10分,根据各地自评、日常考查、现场考核和年度考核综合评分。
第三条现场考核由市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从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考核组,采取听取汇报、查看文件资料、实地察看、走访群众等方式进行,考核时间为11月份。
一、组织领导(12分)
第四条地方政府重视打击传销工作(4分)。明确将打击传销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1分);制定对下级政府的打击传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比标准并组织考核(1分);成立打击传销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1分);召开联席会议(1分)。
第五条工作制度健全,制订相关工作方案(3分)。工作报告、信息沟通、协作配合、督查督办及责任追究等制度健全(1分);制定实施打击传销工作行动方案、善后工作预案等(1分);层层签订责任书至社区、村委会(1分)。
第六条工作信息报送(5分)。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上报打击传销工作总结(4分);及时上报重大工作动态和信息(1分)。
二、协作配合(8分)
第七条成员单位落实责任(3分)。成员单位明确负责打击(防范)传销工作的机构及联络员(1分);圆满完成上级及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交办工作(1分);年度工作有成效,年中、年终有总结(1分)。
第八条成员单位按分工和“三定”方案,各尽其职(5分)。成员单位有方案、措施的(2分);发挥职能作用,组织开展打击(防范)传销工作的(3分)。
三、查办案件(30分)
第九条举报途径畅通,积极受理投诉举报(3分)。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不含110、12315)(1分);依法处理举报、投诉(2分)。
第十条依法查办传销案件(20分)。按照上级部署组织集中(专项)行动的(4分);公安、工商依法立案查处传销案件的(9分);依法办理上级交办案件并按时回复(4分);查处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行为(3分)。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和司法有效衔接(2分)。工商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及时依法受理(1分);检察院、法院依法处理(1分)。
第十二条无因传销引发的重大刑事、群体性事件(5分)。
四、长效治理(32分)
第十三条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活动(15分)。
1、查命名文件。市区90%以上的社区、各县(市)城区60%以上的社区建成“无传销社区(村)”(5分);
2、抽查无传销社区,符合以下标准:
(1)有打击传销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和成员及会议记录;
(2)有公布社区、派出所、工商所举报电话、联系方式的联系卡;
(3)有打击传销工作的固定宣传栏;
(4)有致辖区群众的公开信;
(5)有宣传册或宣传材料、开展宣传活动的记录或图片等资料;
(6)有房屋出租户签订的承诺书;
(7)有信息员队伍及打击传销队伍并有活动记录;
(8)有社区与片区责任人签订的责任书;
(9)有出租房屋登记档案、传销分子及外出传销人员档案的信息库;
(10)有各方面广泛参与的社会监督网并有活动记录。
并经走访群众,未发现传销活动也无大规模流出传销人员的,得10分。
第十四条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监管(5分)。对出租房屋做到“两清楚”,即清楚出租房屋的底数,清楚房屋出租人的基本情况;对出租房屋暂住人口的“四知道”,即知道是什么人、在干什么活、有什么资金来源、主要有什么活动。
第十五条设立举报传销奖励制度(2分)。
第十六条把防范传销纳入就业指导、培训内容(3分)。把《禁止传销条例》、《刑法》修正案七、防止传销知识纳入复转军人、下岗职工、外出务工人员就业指导、培训内容。
第十七条防范本地人员流至外地参加传销(5分)。开展流出人员身份核查、走访工作(3分);流出人员从事传销减少(2分)。
第十八条开展打击传销信息系统应用工作(2分)。及时收集、汇总、录入传销人员信息及案件信息。
五、宣传教育(15分)
第十九条开展群众性宣传教育活动(6分)。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在社区、村庄、学校、运输场站等地常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击传销)宣传栏、黑板报(3分);在市场、街道等人员聚集场所悬挂横幅、张贴宣传画、宣传标语、散发宣传材料,宣传国家打击传销的法律、法规,揭露传销行为的危害性,普及防范传销知识(3分)。
第二十条利用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进行打击传销宣传(6分)。在省级、市级媒体发表稿件,以各地分别至少2篇、3篇计算总数(3分);各地政府或打击传销联席会议主要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在当地电视台、广播或网络媒体至少做一次访谈(0.5分),报刊发表一篇文章(0.5分),做一次专题讲座(0.5分),并通过警示提示、公益广告、公益短信以及组织竞赛活动、现场咨询等进行宣传(1.5分)。
第二十一条开展防止传销进校园活动(3分)。与辖区内大、中专院校签订责任书,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宣传教育活动。
六、经费保障(3分)
第二十二条政府拨付打击传销工作经费(3分)。地方政府将打击传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给予保障。
七、加分项目(1至10分)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加分,加满10分为止:
(1)打击传销工作,受到市政府、省厅局委文件表彰的,加5分;受到市打击传销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表扬的,加1分。
(2)查处网络传销案件或全市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大要案件取得成果的(由市打传办组织有关部门评定),加5分。
(3)依法追究传销组织、传销人员刑事责任,每办结1件加1分,加满10分为止。
(4)工作经验或做法,被市政府政务信息、省厅局委简报采用编发或在市、省级有关会议上作经验介绍的,或在国家级主流媒体刊登的,加3分。
(5)开展创建“无传销县(市、区)”活动的,加5分。
八、减分项目(1至10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减1至10分:
(1)传销活动大规模蔓延、发展的;
(2)未及时发现、控制、查处传销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3)流出传销人员较多的;
(4)造成不良影响,被上级批评、新闻媒体曝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