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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开展,加强招商引资考核认定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考核对象:各镇、街道办事处、三个专业招商局。
第三条考核时限:(略)。
第四条考核范围
1、市外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都市农业、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放宽到1000万元以上)。
2、区外市内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折半计算,认定完成数总量封顶,最多不超过年度计划的20%)。
第五条考核认定原则、需要提供的认定材料、考核认定程序参照本年度市考核办法。
第六条原有中央及省属、市属企业、单位的投资,参照市考核办法。
第七条外来银行、保险、证券公司在我区设立的首家分支机构,固定资产投资高于1000万元的按照实际到位外来投资额计算招商引资数额;低于1000万元的,按照1000万元计算。首家机构设立后派出的分支机构固定资产投资低于1000万元的不再认定。
第八条鼓励没有分配任务的区直部门积极招商引资。区直部门(三个招商局除外)引进3000万元以上市外项目,在年终政绩考核中给予激励加分。
认定要求:在项目落地之前,需先到区招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做相应备案登记,项目信息由多家单位提供的,以第一个备案登记的为准。项目开工后能提供所需认定材料并经项目单位、项目所在地镇办盖章确认引荐身份。
加分方法:引进工业项目外来投资3000万元至1亿元的、服务业项目外来投资3000万元至3亿元的加0.5分;工业项目外来投资超过1亿元的、服务业项目外来投资超过3亿元的加1分。每个项目只给一个区直部门加一次分。加分项目所在的镇、办当年减半计算该项目的引资额。
第九条镇、街道办事处引进项目,本辖区内无法落地但引荐到本区其他镇办并落地的,经项目单位、项目落地镇办盖章确认引荐身份,与项目落地镇办平分认定的引资数额。
第十条各专业招商局洽谈引进的项目,在各镇、街道办事处落地的,经项目单位、项目落地镇办盖章确认引荐身份,与项目落地镇办平分认定的引资数额。
第十一条对完成了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按年终认定额的万分之三进行奖励。区财政和镇、办各负担奖励资金的50%。
第十二条区招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全区招商引资情况的考核认定,并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建议报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