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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提升现代农业发展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我县农业和农村发展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规定。
一、扶持奖励原则
(一)坚持市场导向、农民增收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确定产业发展项目。依靠市场需求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吸纳并集成社会、企业及个人资本,推进现代农业集约、高效、安全发展,持续加快农民增收。
(二)坚持科技创新、大蒜主导原则。以科技创新为支撑,以“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为主体,整合大蒜种质资源,不断推进大蒜品质改良,引领全县大蒜产业提档升级,巩固大蒜主导地位。
(三)坚持政策引领、多元投入原则。通过制定扶持政策,调动农民发展的积极性,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现代农业发展,形成政府扶持、市场运作、金融资本跟进、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现代农业投入格局。
(四)坚持优化布局、突出重点原则。科学谋划,整合资源,优化布局,突出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发展重点,集中财力重点支持“三大农业示范园区”,加快培育14个特色产业,扶大做强龙头企业、合作经营组织。
(五)坚持先干后补、以奖代补原则。每年年底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统一考核认定。达到规定奖励标准的,兑现奖励;达不到规定奖励标准的,不予奖励。凡同时享受同类多项奖励的,按其中最高额奖项进行一次奖励。
二、扶持奖励内容、标准与办法
1、新建设施。
(1)对新建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用于种苗繁育、花卉种植等工厂化生产的智能温室,每平方米一次性奖励300元。
(2)对新建占地30亩以上且正常投入使用的智能标准菇房,每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3)新建大棚(亩投入3万元以上)生产食用菌、瓜菜、林果,连片发展20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奖励1000元;连片发展50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奖励1500元。
(4)对新建标准化养殖场(小区),凡达到市级标准化养殖示范场验收标准的,每处一次性奖励5万元;达到省级标准化养殖示范场验收标准的,每处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建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500万元以上的畜牧养殖、加工企业,每建成一家一次性奖励企业30万元。
2、土地流转。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经济组织,流转土地用于发展高效农业,流转年限6年以上,前三年土地流转费用,新流转500亩以上的,每年每亩补助1000元;新流转1000亩以上的,每年每亩补助1500元。
3、用地。项目建设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
4、招商引资。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发展高效农业的农业龙头企业项目,按2倍计算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并按生产加工类项目给予奖励。
(二)对标准园(场、区)的奖励。
1、支持、引导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村委会等组织或个人,创建金谷、辣椒、白梨瓜、芹菜、山药、林果、苗木花卉等各类标准园,发展后续特色产业。建成一处1000亩以上标准园奖励创建主体50万元。对创建一处200亩以上有机大蒜或其他有机农产品标准园的,按每亩1000元奖励创建主体。
2、对新建标准化养殖场(小区),凡达到市级标准化养殖示范场验收标准的,每处一次性奖励3万元;达到省级标准化养殖示范场验收标准的,每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对新建标准化池塘进行水产养殖的,5亩以上每亩一次性奖励900元。对新建普通工厂化渔业养殖场,每亩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新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达到省级验收标准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对标准化、工厂化生产食用菌的奖励。
1、对新建标准化智能菇房,占地30亩以上,且正常生产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占地5亩以上,且正常生产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2、对新改造闲置冷库三门以上,进行工厂化生产食用菌,且正常生产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四)对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奖励。
1、对新创建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奖励企业及主管部门共30万元;对新创建为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奖励企业及主管部门共15万元。
2、对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年终考核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带动社员200户以上,连片基地达到500亩以上,有工商注册、办理纳税登记、运作规范的专业合作社,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带动社员100户以上,连片基地达到200亩以上,有工商注册、办理纳税登记、运作规范的专业合作社,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五)对农产品品牌建设的奖励。
1、对年内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奖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对在国家级博览会、展销会上获得最高规格奖项的农产品,奖励20万元。
2、支持企业、单位、个人选育大蒜优良新品种。对通过省级以上审定的,每个品种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对年内被评为国家级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的农产品,一次性奖励名牌、商标所属单位80万元,并奖励承办部门10万元;对年内被评为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农产品,一次性奖励名牌、商标所属单位40万元,并奖励承办部门5万元。
4、对年内取得原产地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一次性奖励企业、合作经济组织10万元,奖励承办部门5万元。
5、对新取得和继续保持有机、绿色农产品认证的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分别奖励6000元、3000元。
(六)对土地流转的奖励(三大园区除外)。
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农业投资经营主体,用于发展设施农业、有机农业、规模养殖、花卉苗木的,当年度连片规范流转土地100—500亩(含100亩)、500—1000亩(含500亩)、1000亩以上(含1000亩)的,一次性分别按每亩500元、600元、700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