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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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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县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科学发展、跨越崛起为总基调,推动工业化、城镇化互动并进,大力实施工业强县、生态建县、科教兴县“三大战略”,积极推进实力、生态、人文、幸福“四大建设”,全力抓好培植骨干企业、建设祥城新区、发展高效农业、提升服务产业、改善民生质量“五个重点”,着力强化招引重大项目、建设园区平台、改善生态环境、优化发展环境、创新体制机制、提升行政效能“六项措施”,拼搏实干创一流,跨越赶超开新篇,加快建设产业发达、生态文明、和谐幸福新。

第二章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三条县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其他党组成员和县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工作。副县长、县政府其他党组成员协助县长工作。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主持县政府日常工作。县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县长或县长授权委托的其他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对重大问题的处理应及时向县长请示和汇报。实行县政府领导工作互相补位制度,县政府领导出县(出访)、休假期间,由相对固定的其他县政府领导进行工作补位,代为处理临时性或紧急性工作,包括出席有关会议和活动,处置有关突发事件,签署以县政府名义下发的紧急公文等。

第五条副县长、县政府其他党组成员按照各自的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或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及专项任务。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加强对分管工作的指导和督办,协调解决分管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各部门工作顺利开展,每年争取有两项以上工作成绩在全市居领先地位。

第六条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安排处理县政府的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县政府决定事项和县长交办事项。每位副县长分管的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明确一名副主任对口联系和服务。

第七条县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县政府工作部门受县政府统一领导,根据法律法规和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责。垂直部门按照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在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下,根据法定权限负责处理辖区内的某项工作。审计局在县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承担主要职责和任务的部门为主办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为协办部门,也可根据上级的有关要求,由县政府指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部门主要负责人需要向县政府汇报的事项,应先向分管副县长汇

报;确需向县长汇报的,原则上应事前征求分管副县长的意见。

第八条县政府成立的工作领导小组(含工作委员会、工程指挥部等,下同)属县政府临时性工作机构,一般由县长、副县长牵头组成,经县长、副县长授权,也可由县政府其他党组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或在该项工作中承担主要职责的部门负责人牵头组成,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工作领导小组经县政府授权同意,可就某项工作在一定范围和时限内公告、通告或通知,并负责某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落实。应从严控制工作领导小组的设置,属一个或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主办部门牵头联合协办部门组织实施,原则上不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九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和工作方式方法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条全面落实上级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一条加强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二条全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机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稳定,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确保安全生产经营,努力建设平安。

第十三条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加快文化、教育、卫生事业发展,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四条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继续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推进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切实增强政府的创新力、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调查研究相结合的制度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确保政府每项决策都体现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符合全县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十六条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县级社会管理事务、重要政策规定和重大建设项目等决策事项,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决策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由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乡镇(含街道、开发区,下同)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定前,应交由县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八条县政府在做出重要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派、群众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市民代表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并通过传媒向社会公布,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十九条县政府建立顾问咨询制度。聘请法律、经济、城建、科技顾问,重大决策咨询顾问意见。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措施或决定。提请县政府讨论和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须经县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未经法制部门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施行;重要规范性文件县政府法制部门要参与起草。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须交由县政府法制部门和编制、财政、人社等相关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及时向县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深入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减少执法随意性,防止权力滥用。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做到公正、文明执法。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县政府领导集体学法制度,由县政府法制办具体组织,一般每季度举办一次。

第二十四条县政府每年将依法行政情况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接受质询;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每年应当将依法行政情况向县政府汇报。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政务信息。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府监察机构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七条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县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会及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予以公开。

第二十九条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服务应用、确保安全,提高政府效率和服务水平、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及时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报告办理情况。自觉接受县政协、各派和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办理政协委员提案并通报办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整改。

第三十二条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扎实推进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规章。要健全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推进仲裁法律制度,发挥仲裁机制的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十三条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

第三十四条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做好用群众工作统揽信访工作的文章,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县政府领导同志及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实行公开接访。

第三十五条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重点工作通报制度

第三十六条县政府工作部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及时向分管副县长报告工作,重大事项要向县长报告。县政府每周召开一次县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

重大情况。

第三十七条对与省、市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省、市、县政府确定的年度实事,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年度“三重”工作、“两案”办理等工作落实情况,相关部门每月要向县政府办公室报送进展情况,县政府办公室将不定期进行检查督办,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问题,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第三十八条建立重点责任目标比较通报制度。县统计部门每月通报上月全县相关统计指标的增速及排位情况,每季度首月通报上季度全县主要统计指标以及在全市的排位情况;县经信局每季度通报工业经济运行情况及主要指标在全市排位情况;经济开发区、发改局、住建局、商务局、财政局每季度通报重点工程、重点项目、重要工作进展情况以及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在全市排位情况。排位情况及分析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领导,并报送县委、县政府“两办”及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经济主管部门向上级业务部门上报项目建设情况及关系全县的重要数据时,要经县政府分管领导把关。

第九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根据情况召开全县性会议部署工作。

第四十条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其他党组成员和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召开扩大会议,吸收县政府其它直属部门、县属事业单位、垂直双管部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负责人以及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参加,需要时邀请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和县政协专门委室以及群团组织的负责人列席。主要任务是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讨论分析经济形势,通报全县经济社

会发展情况等。会议议题由县长确定,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县长决定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和部署县政府一段时间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需要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其他党组成员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县人武部部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法制办负责人列席,必要时请县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相关议题的讨论。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县人大、政协工作委室负责人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决定召开,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在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向各位副县长征集,由县长确定。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研究分析形势,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四)研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等;

(五)听取县政府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

(六)研究决定各部门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决定人事任免、奖惩事项和其他需要提交县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

(八)讨论决定需要县级财政列支或追加财政预算的重要事项;

(九)讨论通过县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十)讨论研究涉及多个分管副县长职责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主要是各位县长汇报交流工作情况,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县长决定随时召开。

第四十三条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或县长、副县长委托县政府其他党组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涉及两位以上副县长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县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县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县政府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十四条拟提交县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主办单位应提出申请,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审查,报主持会议的县政府领导确定。除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重大工作部署,处理突发事件,以及县长提议需紧急提交的议题外,会议议题一般应于会前3个工作日报送县政府办公室。拟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要简明扼要、突出主题、政策措施便于操作。议题汇报单位发言一般不超过10分钟;其他与会单位已征求过意见的不再发言,发表新的意见一般不超过3分钟。县长、副县长在职权范围内能够决定的问题,原则上不再提交县政府会议讨论研究。

第四十五条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整理,分管文字工作的副主任审核,报县长或副县长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涉及部门会同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共同起草,部门负责人会签,分管文字工作的副主任审核后,报县长或副县长签发。涉及财政预算、财政投资、国有资产处置等重要事项的会议纪要,需经有关部门会签,分管文字工作的副主任审核,按程序由分管副县长审签后报县长签发。县政府党组成员、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受委托召开的县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按照程序由委托的县长或副县长审定同意后印发。

第四十六条涉及全县性、综合性工作的会议由县政府召开,按会议内容、出席人员分为两类。一类会议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主持,副县长、县政府其他党组成员、县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综合性重要工作,会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调,以县政府办公室为主组织,县政府有关部门予以配合;二类会议由分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分管负责人参加,研究

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会务工作由县政府有关部门为主组织,县政府办公室予以指导、协助。县政府会议的支出纳入政府采购。

第四十七条召开县政府一类会议,一般由县长、常务副县长提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重大紧急事项来不及开会研究时,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确定。县政府部门提请召开县政府二类会议,应向县政府报送申请,由县政府办公室审理,根据需要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四十八条除上述会议外,其他会议由县政府部门召开。县政府召开的会议,一般只开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一般开到乡镇(街道)对口单位,原则上不请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九条适度调减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内容和范围相近的会议合并召开;可由县政府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县政府名义召开。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每年的4月、5月、8月、9月定为无会月,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开全县性的会议。

第五十条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原则上只安排一位县政府领导作主题讲话,时间不超过一个半小时。除县政府召开的重要综合性会议外,一般性会议只安排主持人和讲话人出席,其他县领导不陪会。

第五十一条上级业务部门通过县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召开区域性工作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将有关情况报告县政府,由县政府研究安排。

第十章公文审批制度

第五十二条县政府各类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程序办理。公文内容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各类公文的处理、承办工作,负责协助县政府领导审核或组织起草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向县政府报送需要审批的公文,除县政府领导直接交办或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向县政府报送的请示性公文,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县政府各部门综合性工作报告主报分管副县长阅示,根据需要抄报县长,字数一般不超过2000字。专题请示、专项工作报告报分管副县长阅示,字数一般不超过1000字。可以报县政府有关部门解决的事项,不应报县政府审批。县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工作中确需向县政府请示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县政府呈文。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一般不直接向县政府报送公文。

第五十四条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公文运转环节都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各部门需要请示县政府的事项,应当提前做好调研和相关协调工作。县政府接办后,一般事项应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特殊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公文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

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五十五条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均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审理、送签。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以及需要全县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重要工作部署和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提出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需由县政府向上级政府、县委、县人大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

(三)县政府的决定和政策措施制度。

(四)安排部署县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对县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工作作出指示。

(五)答复县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请县政府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

(六)批转县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和意见。

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县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县长或县长授权副县长签发。

第五十六条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县政府名义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县政府名义报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由县长签发;

(二)县政府部门正职、行政事业单位科级干部任免公文,由县长签发;

(三)以县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根据内容,由分管副县长签发;内容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工作的,需提请其他副县长审签;涉及面广或有意见分歧的,应报请县长审定签发。

(四)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县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县长或县长授权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五)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报请县长或副县长审签。

(六)凡是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和县政府工作部门以及部门之间联合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在正式签发之前,必须交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审签后再按程序印发。

第五十七条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所有行文应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

第十一章政务信息反馈和重要决策督查

第五十八条县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县政府反映部门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县政府领导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十九条政务信息反馈的主要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全县经济社会运行中的重大动态、主要经济指标、重点工作、重要事项进展情况,事关全局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

(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各项政策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建议。

(五)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经验。

(六)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关于重点工作、重大情况的分析预测和政策建议。

(七)外县可供借鉴的工作新思路和新举措。

第六十条报送政务信息要围绕中心工作,贴近决策需求,突出重点,把握要点,做到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经济社会运行中的重大动态、主要经济指标原则上每月报送一次。

第六十一条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县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的指导,确保网络健全完善、高效运转。要建立完善政务信息工作报送通报和考核机制。

第六十二条为保证县政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实行定期督查制度,县政府各部门每月向分管领导提报重点工作,分管领导确定后,由县政府督查室对县政府领导提出的重要事项、重点工作进行督查调度、定期通报。县政府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一般要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确保高效落实。

第六十三条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相关单位要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及县政府年度重要工作事项责任分工。

(二)县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以县委、县政府名义下发的涉及全县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文电。

(四)县政府领导批办的重要事项。

(五)县政府领导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第六十四条收到上级党委、政府领导和县委常委的批示件,县政府办公室要立即呈送县政府有关领导审阅批示,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按规定时限整理上报办理情况。县政府领导批示件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办理,于接办当天转承办单位,必要时直接组织办理。承办单位一般应在2日内办结,并向县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告办理结果,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整理后书面报告批示人。在办理领导批示件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

第十二章应急管理

第六十五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轻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十六条发生以下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县政府总值班室。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强暴雨、冰雹、大雪、寒潮、沙尘暴等气象灾害,森林火灾,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自然矿塌等地质灾害和生物灾害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第六十七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第六十八条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县领导作出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有关部门、单位。

第六十九条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七十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十一条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协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应对突发事件演习。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第十三章纪律和作风

第七十二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七十三条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和维护县委的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向县委请示汇报。以下重大事项须向县委请示报告:

(一)全县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县政府阶段性工作情况。

(二)以县政府名义上报市政府的重大请示事项。

(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重大建设项目。

(五)需要县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

(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七)须向县委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十四条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第七十五条邀请县政府领导参加的内外事活动,一律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发送请柬。除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县政府领导不参加接见、合影、剪彩、典礼、首映首发式等活动;不出席乡镇政府、县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表彰会、纪念会、座谈会;不为部门、地方的活动题词、发贺信、贺电。

第七十六条实行接待信息报告制度,规范接待程序,需县政府领导参加的内外事活动要及时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做好衔接工作。工作人员接到通知后,请办公室主任阅示,由分管主任安排相关人员草拟接待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活动时间、视察(参观)活动路线安排、汇报会、食宿安排、车辆安排、新闻报导、维持治安等工作分工,上级领导姓名、职务、性别、民族以及排序等。方案先后报分管主任、主任审阅后,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如有需要,由办公室主任呈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接待过程中,严格按照接待方案执行,确保衔接到位、考虑周密。

第七十七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前报告县长。乡镇(街道)乡镇长(办事处主任)出差(出访)、休假3天及以上的,应事前向县政府主要领导请假(并通报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休假2天以内的,应事前向分管副县长请假,3天及以上的应事前向县政府主要领导请假(并通报县政府办公室)。法定节假日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节假日期间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保持电话畅通。如外出,事前应告知其办公室或有关工作人员。

第七十八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七十九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送礼和相互宴请,不得接受下属部门、单位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八十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全面落实“一岗双责”,严格执行各级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